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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干警健康津贴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6]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33号)的相关内容,请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干警健康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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