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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9]229号)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商[2009]2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提高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II)(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由7375元调整为7855元,提高480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6635元调整为7115元,提高48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上调(详见附件1)。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详见附件2)。当市场零售价格提高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提高,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据实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最高批发价格(详见附件3)。当市场零售价格提高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提高,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他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五、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要合理安排调运,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九、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要在11月10日13:3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 附件:1、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天津市成品油供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表 3、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品种 最高零售价格 (元/吨) (元/升) 90号汽油(II) 7855 5.86 93号汽油(II) 8326 6.32 97号汽油(II) 8798 6.68 0号柴油 7115 6.15 正5号柴油 6973 6.02 正10号柴油 6830 5.90 负10号柴油 7542 6.51 负15号柴油 7684 6.64 负20号柴油 7898 6.82 负30号柴油 8040 6.94 负35号柴油 8182 7.07 附件2: 天津市成品油供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表 品种 最高供应价格(元/吨) 90号汽油(II) 7455 93号汽油(II) 7926 97号汽油(II) 8398 0号柴油 6715 正5号柴油 6573 正10号柴油 6430 负10号柴油 7142 负15号柴油 7284 负20号柴油 7498 负30号柴油 7640 负35号柴油 7782 附件3: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品种 最高批发价格(元/吨) 合同约定配送 合同未约定配送 90号汽油(II) 7555 7479 93号汽油(II) 8026 7946 97号汽油(II) 8498 8413 0号柴油 6815 6747 正5号柴油 6673 6606 正10号柴油 6530 6465 负10号柴油 7242 7169 负15号柴油 7384 7310 负20号柴油 7598 7522 负30号柴油 7740 7663 负35号柴油 7882 7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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