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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9]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9〕13号)精神和国家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工作的要求,解决制约我市民政工作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民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完善设施,优化管理、提升服务,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面提高我市民政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南宁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科学构思我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使我市社会救助体系、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机制更加完善,社会福利事业快速发展,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稳步推进,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扎实有力,民间组织管理规范有序,区划地名管理科学严谨,专项社会事务管理规范透明,民政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民政队伍不断加强,民政经费保障有力,民政事业与社会经济实现同步科学协调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各有关部门社会救助的配套政策,建立城乡家庭收入核定机制,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差额补助水平,巩固应保尽保,推进分类施保,强化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建立完善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帮助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不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建立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分级负担制度,依法落实财政供养经费和管理人员,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机制,不断提高防灾减灾工作水平。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救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变灾后救助为灾前预防,提升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建立市、县区救灾减灾投入自然增长机制,加强救灾资金监管。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建设市、县区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满足救灾物资储备需要。完善灾民救助制度,规范救灾款物发放。落实各项救助措施,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三)拓展社会福利各项事务工作,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发展的社会福利事业工作机制,整合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落实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发展规划;加快制定社会养老工作的指导意见,拓展养老服务渠道,推进居家养老;落实国家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继续深化殡葬改革,加大殡葬宣传,优化殡葬服务,强化殡葬执法;依法依规实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和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网络。 (四)加强基层村(居)委会建设,持续夯实民主政治建设基础。按照村(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文明祥和的要求,加强村(居)委会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培训,提高依法自治能力;健全和完善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村(居)务公开内容;规范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村(居)委会干部考核考评制度,每两年举办一次“十佳村干部、十佳社区工作者”评选活动。加强社区建设,总结推广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经验。坚持城乡统筹,加大政府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力度。认真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南宁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南发〔2001〕35号)文件精神,落实新建小区配置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在市规划局拟定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规划设计条件的基础上,由市建委征询市民政局意见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落实,并作为土地招拍挂条件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意见书的要求,同步安排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的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新建小区竣工后,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时,市建委应及时与城区政府联系,在城区政府确定具体接收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的街道办事处后,由市建委监督开发商先行向接收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8〕134号)的要求,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落实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的情况进行监管。指导村(居)委会协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建立部门和社会组织工作进入村(居)委会的准入机制。建立完善村(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增长机制,妥善解决离任村(居)委会干部养老待遇。 (五)引导社会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各项社会服务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要重点培育扶持与我市优势行业、支柱产业相关,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优先扶持发展公益慈善类、基层服务类和社区民间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健全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建立绩效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大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力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积极引导民间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六)落实国家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努力增进我市军政军民团结。进一步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优抚政策,完善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保障机制,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落实解决好优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加强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推进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将农村退役士兵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落实经费;建立健全与重点安置、推进就业、自谋职业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强化政府、单位的安置责任,落实保障安置政策。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制,切实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无军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为载体,拓展创建领域,丰富创建内容,强化创建手段,全民参与双拥共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大好局面。 (七)加强全市区划地名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科学规划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区划讲科学、地名讲文化、边界讲和谐”的工作指导方针,坚持“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行政区划管理的各项工作;坚持依法治界,健全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制度,开展创建“平安边界”活动,明确县区乡镇各级界线管理人员与职责,形成界线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和谐平安边界的建设发展。深化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加强地名文化研究,认真做好全市地名规划。推进立法工作,抓紧颁布实施《南宁市地名管理办法》,实现地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八)发展社会慈善公益各项事业,建立完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社会参与、慈善组织实施”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制定加快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要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各县区要抓紧成立慈善组织,推动乡镇(街道)及社区慈善组织发展;要加强慈善义工队伍建设,规范义工的服务活动;要完善和落实慈善社会募捐和捐赠税收优惠等政策,依法加强全市社会募捐活动的管理,建立覆盖各领域的慈善捐赠站(点)和数据统计、公布制度,广泛开展经常性送温暖、献爱心等社会捐赠活动;要加强慈善宣传,弘扬和传播慈善文化,提倡社会互助理念,提高全社会慈善意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加快规范民政法制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民政依法行政水平。要进一步完善民政工作法规,不断建立完备的民政法规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强化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机制,化解行政纠纷;维护民政法律法规,促进民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民政工作组织保障机制。加强民政工作,是事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民生,保稳定,促增长”精神的主要途径和有效载体,我们务必要做好民政事业的组织保障工作。 1.切实加强和完善对民政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民政工作,将民政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及时协调解决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民政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要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民政工作负总责,经常听取民政工作汇报;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开展民政方面的调查研究;各县区每年召开有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民政工作会议不少于一次并形成会议纪要,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要参加1-2次民政工作现场办公会,研究解决事关民政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民政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培训民政干部,不断提高民政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特别要重视各级民政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优秀干部充实民政领导班子。 2.积极协调和支持民政工作的开展。各地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作、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建立完善“责任明确、保障有力、协调配合、广泛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和“分工合作、上下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关心、支持和配合做好民政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部门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全力推进民政工作。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营造人人参与、全社会关心民政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参与民政工作的强大合力。 3.建立和完善民政工作的考评机制。市政府要对民政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民政局每年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落实本意见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市民政局制定。对工作先进,表现突出的,要通报表彰;对工作落后,推进滞后的,要限时整改,及时推进。 (二)建立完善民政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民政事业经费投入力度,逐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集民政事业发展经费的保障和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要求,着力保障民生,依法将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民政部门的工作经费;要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经费分配、使用和发放环节的管理监督,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1.落实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市、县区要制定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管理办法,将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特殊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2.落实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市、县区要根据本地区当年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本级救灾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滚存使用。 3.落实民政工作经费。要将市、县区民政工作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保障民政工作正常运行。市、县区要依据上年度民政正常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2-5%安排工作经费。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乡镇(街道)民政办工作经费不低于2万元。 4.落实民政基础设施维修、交通通讯工具等必要经费。要保证村(居)委会办公用房、五保村、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等民政基础设施维修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解决基层民政交通工具问题,有条件的县区可给县区低保办、乡镇(街道)民政办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三)建立完善民政工作队伍保障机制。民政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工作,面对老弱病残死等特殊群体,救灾救济危难险重,应给予民政工作人员更多关心和照顾。 1.配好县区民政工作人员。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民政工作,积极调配好民政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民政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要求和规定,配足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处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为了加强民政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力度,县区民政部门要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2.配好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要适应民政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和社区社会管理与服务综合机构。各县区要配足配强民政工作人员,各乡镇要配至少3名民政工作人员,人口较多、民政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可适当增加民政工作人员。 3.配好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协管员。按照“养事不养人”和“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管员岗位实行适当补助。 4.配好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县区福利院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做好福利院、光荣院人员的配备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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