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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禁止乱扔乱倒垃圾的通告


【颁发部门】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宣传与贯彻落实《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清洁,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准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杂物; (三)不准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五)不准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不得随意抛撒、焚烧冥纸; (七)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八)运输散体、流体物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苫盖和密闭运输,不得遗撒、滴漏。 二、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卫生监察大队负责环境卫生执法监察的具体工作,重点查处乱扔乱倒垃圾的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将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一条等相关条款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200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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