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区属驻吴有关单位:
《关于健全完善奶业执法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健全完善奶业执法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和《吴忠市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奶业市场秩序,优化奶业发展环境,保证生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现就健全完善奶业执法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我市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健全奶业执法监管体系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奶牛饲养规模不断扩大,饲喂水平、奶牛品质不断提高,奶类产品持续增长,对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奶业主体之间多元分割,独立经营,利益联结机制没有真正建立。去年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就充分暴露出我国乳品行业普遍存在的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生产者、奶站与加工企业之间缺乏实实在在的契约关系,利益冲突较为严重;一些企业诚信缺失,随意设点撤点、抬高或压低生鲜乳收购价格,甚至拖欠奶农奶款;有关部门配合不够,市场监管存在缺位,个别不法分子掺杂使假行为时有发生。为此,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奶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执法监管力度,既要认真解决当前奶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恢复奶农养殖信心,稳定奶牛存栏,又要着眼长远发展,建立完善我市奶业执法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奶业市场平稳运行,促进奶业振兴和健康持续发展,全面提升奶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现代奶业的发展要求,以保护奶农利益和提升奶业发展水平为出发点,以严格标准、守法经营、规范秩序为目标,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日常执法监管工作,围绕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和乳制品加工等各个环节,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监测,规范生产经营,全面提高我市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工作目标及工作重点
(一)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奶业执法监管体系,生鲜乳和乳制品生产经营环节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养殖档案,遵守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力争实现生鲜乳生产标准化;严格实行合同管理,生鲜乳购销合同使用率100%;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准入和生鲜乳准运制度,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检查率100%;严厉打击生鲜乳和乳制品生产经营环节掺杂使假、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三聚氰胺、?-内酰胺酶检测合格率100%。
(二)工作重点
整顿规范生鲜乳收购站,依法打击奶业市场无序竞争、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乳品加工企业和生鲜乳收购站执行生鲜乳收购最低保护价,严厉打击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压级压价或哄抬奶价的行为;组织实施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监测工作,在重点地区开展生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监测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环节中添加任何物质、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的行为。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构建生鲜乳经营的管理平台。积极推行农业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扩大合同覆盖面。对已签订的《生鲜乳购销合同》中不规范的行为进行纠正,监督乳品加工企业和奶站之间、企业或奶站与奶农之间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严格监督合同的履行,依法查处合同违约行为。理顺我市奶业市场合同监管工作,构建运行规范、科学合理的鲜奶购销管理平台。
(二)严格生鲜乳收购质量标准。乳品加工企业、奶站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鲜牛乳收购标准》(GB6914-86)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生鲜牛乳(生产标准)》(NY5045-2008)规定的生鲜乳收购质量标准执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得压级压价、提高或降低收购标准,不得无故拒收合格的生鲜乳。逐步建立由乳品加工企业、奶站和业务部门组成的生鲜乳质量监测体系,切实保护各奶业主体的利益。
(三)做好奶农奶款清欠工作
1、对奶款结算作出明确规定。企业支付奶站、奶农的奶款,不应超过45天。到期不能兑付奶款的,乳品加工企业须向经委和农牧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不能支付奶款的具体原因,确需延期的再给予15天的筹款期限。到期后仍不能全额兑付奶款的,按照《生鲜乳购销合同(规范文本)》的有关规定,从合同约定支付奶款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额1%的违约金。拖欠奶款超过3个月的,追究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查扣拍卖企业资产用于兑现拖欠奶款。
2、建立奶款发放备付金制度。凡是我市正常生产的乳品加工企业须在银行储备一定数量的奶款发放备付金,筹备数额按照上月应付奶款的30%执行。外地乳品加工企业的奶款发放备付金,由给该企业交售生鲜乳的奶站筹备。奶款备付金企业和奶站要专户储存,经委和农牧部门要加强对乳品企业和奶站奶款备付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拒不执行储备金制度的企业和奶站将取消生鲜乳收购资格。
3、建立企业和生鲜乳收购站诚信档案。经委、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和农牧部门要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规范乳品企业、生鲜乳收购站经营行为
1、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吴忠市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生鲜乳经营的实体,应办理工商登记和在农牧部门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乳品加工企业和奶站法人为生鲜乳收购质量安全和按照生鲜乳收购合同兑付奶款的第一责任人。乳品加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生鲜乳。
2、奶站依法由乳品加工企业、奶牛养殖场和奶牛专业合作社开办,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取缔无证经营和不遵守市场秩序的奶站(点)。奶站要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保持生鲜乳的质量。奶站负责人要提高奶站的管理档次,不断规范奶站的经营行为,完善统一的生鲜乳收购质量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动物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建立奶站生鲜乳收购台帐和质量抽检机制,严格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挂牌诚信经营。
3、乳品加工企业实行驻站质量监督员制度。企业应向奶站派出驻站质量监督员,将收奶交易检测关口前移,主要是摸清奶牛健康、牛奶质量、器具环境消毒以及挤奶、贮存、运输等情况,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购销过程的自我监控。驻站质量监督员的设置原则上一站1名,必要时根据奶站距离也可以由1名质量监督员监管2-3个奶站。
4、乳品加工企业要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和出厂的乳制品,并做好记录档案,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5、乳品加工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新修订)》规定,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加强自有奶源基地建设,鼓励企业自建自养、参股托养奶牛。要按照区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与奶站、奶农建立互惠互利、共同担责的利益合作关系。树立责任意识,不哄抬奶价、争抢奶源,不压级压价、拒收限收。乳品加工企业改(扩)建项目自有奶源基地所产生鲜乳数量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
6、奶农要与乳品加工企业或生鲜乳收购站签订长期鲜奶购销合同,并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售生鲜乳。对于只顾眼前利益,单方面撕毁合同,擅自将生鲜乳交与其他乳品加工企业或个人的奶农,将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该奶农不再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的各项奶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并纳入诚信黑名单,建议金融部门不予任何贷款支持。
(五)严禁非正常淘汰生产奶牛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坚定奶农发展生产的信心。做好定点屠宰厂的监管工作,严厉查处私屠滥宰生产奶牛的行为。加强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管,严格查证验物,教育屠宰企业和贩运户遵章守规,不收购屠宰和外销外运生产奶牛。加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劝解制止宰杀和外销生产奶牛的行为。实行部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出现奶牛大量屠宰和流失现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措施落实
(一)各县(市、区)和奶牛重点养殖乡镇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引导广大奶农正确认识当前奶业所面临的波动形势,认真落实市委、政府支持奶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加快奶业发展。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将稳定奶业生产纳入社会管理事务的范畴。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本地区奶牛及生鲜乳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要有专人负责疏理解决奶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同时还要做好维稳工作。
(二)农牧部门是生鲜乳市场监管的牵头责任部门,要强化奶牛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引导奶农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要加强养殖场的监管,督促和指导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改造整合奶牛小区,完善养殖设施,加快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步伐。要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从源头上保证乳品质量安全。要牵头相关部门加强奶牛饲养、生鲜乳生产和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奶站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会同工商部门监督企业、奶站与奶农签订并严格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严厉查处合同违约行为。整顿规范生鲜乳收购站,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审核,逐步实现奶站的达标建设与规范管理。对生产奶牛登记造册,加强监管,杜绝生产奶牛流入市场。对各乳品加工企业和奶站拖欠奶农奶款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将奶款清欠工作进行细化。对于奶业市场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商议解决办法。因工作不力或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责任。
(三)工商部门要对乳品加工企业和奶站的契约关系逐一检查,登记备案。将生鲜乳购销交易行为全部纳入合同管理范畴,同时严格监督合同的履行,无经营合同的不准收奶,不履行合同的坚决予以取缔。加大对无证经营生鲜乳行为的监管,立案查处掺杂使假、无证经营、乱设奶点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四)经委要想方设法帮助乳品企业解决产品积压、资金回笼缓慢和融资难等问题,要通过各种形式协调金融部门给予乳品企业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或用于支付奶款。要监督各乳品企业在生产正常的情况下每月储存足额的奶款发放备付金,并按月通报奶款发放和拖欠情况。
(五)商务部门要做好定点屠宰厂的驻点监管工作,指导定点屠宰企业加强监管,不屠宰生产奶牛。要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工作,鼓励群众举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奶牛的行为,对不按规定随意屠宰生产奶牛的定点屠宰企业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罚,对屡禁不止的屠宰企业吊销定点屠宰资质。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生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要依据国家《生鲜牛乳收购标准》(GB6914-86)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 生鲜牛乳(生产标准)》(NY5045-2008)及相关质量标准对生鲜乳和乳制品进行定期抽检,严厉查处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等违禁物质的行为。要对企业及奶站的计量器具定期校正,随时抽查,切实保护奶农的经济利益。同时,还要加强乳品企业乳制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七)卫生部门要加强乳品加工企业、奶站从业人员和生鲜乳收购人员的健康监护工作,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流行,并组织查处含乳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八)物价部门要建立生鲜乳收购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原料奶生产和市场价格的监测,及时了解影响原料奶收购价格各项因素的变化情况,合理制定生鲜乳收购最低保护价,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最低保护价按季度进行公布。同时,应加大对生鲜乳收购过程中恶意打压、哄抬奶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惩。
(九)公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从保护奶农的角度,严厉打击掺杂使假、恶意拖欠奶款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要警务前移,积极调动警力,控制涉案人员,形成强力震慑,促使拖欠奶款的违法违规企业或奶站遵循市场运行规则,有效维护奶农利益。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鲜乳购销、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同时要严厉打击无理取闹、暴力抗法等行为。
(十)司法部门要将拖欠奶农奶款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及时为奶农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要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引导奶农依法维权,体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
(十一)市、县(市、区)两级法院在接到奶农起诉乳品加工企业、奶站拖欠奶款的案件后,应及时查清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保证案件的有效执行。对于拖欠奶农奶款的案件,法院应提高办案速度,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奶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