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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财企[2009]23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管好用好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精神,为管好用好国家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条件和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为北京地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年度贸易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进出口企业。 申请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担保机构实收资本4000万元以上;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项目申报期内为北京地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占其融资担保总额的20%以上; (六)上年度融资担保业务额达到其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七)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一)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北京地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的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根据其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实际业绩等情况确定。 (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北京地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的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未提高其它费用标准且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其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对本市、区县政府出资设立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 第四条项目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 1.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向市商务委提供以下材料: (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一式三份)(附件1); (2)经合作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2); (3)经合作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附件3); (4)《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一式一份)(附件4)。 2.申报方式。申报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采取网上注册和项目申报方式,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网络报送系统”,网址为http://smeimdf.mofcom.gov.cn,使用方法详见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3.申报时间。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融资担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和数据报送市商务委一楼办公大厅7、8号窗口。 (二)数据审核及资金拨付。 1、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对担保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后,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担保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 2、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对担保机构上报的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条帐务处理 采取本办法第一、第二种支持方式的,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弥补担保代偿损失;采取本办法第三种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担保机构。 第六条监督检查 获得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机构及社会的监督,每季度随项目申报材料报送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工作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还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检查、抽查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为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的实际业绩情况等。 申报专项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如有下列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一)弄虚作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其它行为。 第七条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2、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明细表 4、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附件1: 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名称(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企业人数合计 收费标准及方法 出资类型 政府独资□ 政府参与投资□ 民营□ 境外参与投资□ 注册资本金(万元) 政府出资 民营出资 境外资金 其他 合计 本期在保责任余额 本期担保企业个数 本期全部担保笔数及金额(笔、万元) 合计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 笔数 户数 金额 笔数 户数 金额 笔数 户数 金额 笔数 户数 金额 笔数 户数 金额 本期为中小外贸企业担保笔数及金额(笔、万元) 合计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 笔数 户数 金额 笔数 户数 金额 笔数 户数 金额 笔数 户数 金额 笔数 户数 金额 备注:担保机构在http://smeimdf.mofcom.gov.cn网上申报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时,在资金类别申请处选择其它资金项下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时间:年 月日 附件2: 年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合作银行(其他金融机构): 担保业务发生期: 年 月日 至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担保机构名称(公章) 实收资本 上年度担保总额 当期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的担保金额 上年末资产总额 上年度担保额比实收资本的倍数 当期中小外贸企业信用担保额占总担保额的比例 上年末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总额 与合作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信息 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的担保金额 本单位承诺已对担保机构提供的与本单位的合作信息进行了认真审核, 并确认其真实准确。如出现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的担保笔数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联系人 合作银行(其他金融机构) 确认章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联系电话 申请专项资金 本期申请补助总金额 其中:本表申请补助金额 审核情况 北京市商务委核定金额 北京市财政局核定金额 填表人:联系电话 : 申报表 共 页第 页 说明:与每个合作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信息填制一张表,并填制相应明细表。本表所填数据以本期末数据为准。 附件3: 年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明细表 担保机构名称: 序号 中小外贸企业名称 担保金额 费用标准 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企业联系人 企业联系电话 本单位承诺填报的所有数据真实准确。如有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本单位承诺已对担保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了认真审核,确认其真实准确。如有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担保机构公章 合作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确认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第 页 附件4: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我单位已对《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认真研读,保证本单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所需具备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等七个条件;保证在申报2009年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过程中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保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如违反相关规定我单位将承担一切责任。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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