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8 ]1 07号)精神,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要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始终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技能培训、扶持创业实践、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大胆创新,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牧民工等群体就业。项目开工建设时,要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鼓励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 ]117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的措施和办法。通过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5项社会保险,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合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和就业专项资金支 付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和岗位补贴,支持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四)完善市场就业服务机制。要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 (五)加强失业预警调控。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就业工作造成的影响,做好各类企业裁员监测工作,防和化解企业集大规模裁员现象的发生。要尽快研究制订市区两级失业预警方案,提高各级政府预防失业及失业宏观调控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 (六)落实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各级工商、税务和卫生等部门,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申办各类服务业企业的,要简化程序,认真指导,免费提供政策、法律和信息咨询服务。对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部门要准予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就业困难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初始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城市规划要考虑自谋职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整顿市容过程中要合理安排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租赁给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七)落实企业吸纳就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具体额度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办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八)落实扶持困难人员就业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被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吸纳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最长期限为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对城镇“零就业”和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中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开展专项援助活动。采取岗位援助、信息援助、政策援助、保障援助等手段,优先安排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有就业愿望和转移条件的零转移家庭,逐步实现每户至少一人转移就业。 研究制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推动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三、全民创业以创业促进就业 (九)鼓励全民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以外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参与创业活动,以带动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 (十)增加创业资金投入。设立创业发展资金。市政府每年从地方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作为创业发展资金,年滚动增长10%,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其他以创业带动就业项目支出。各旗县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促进本地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十一)落实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要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对创办实体的扶持作用,进一步加大小额贷款力度。要从我市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小额贷款办法。加大小额贷款对初始创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其它失业人员的贴息力度。支持有创业愿望的人员积极参加创。业培训,在创业培训上继续给予资金支持。 (十二)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各旗县区要采取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办法,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商贸服务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综合运用收费、场租、电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扶持。从2009年开始,在有条件的旗县区建立创业孵化园区试点。 (十三)优化创业服务。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广开创业门路,大力推进形式多样的创业活动。开发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适合创业者需要的创业项目,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社会创业咨询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开发和后续服务工作。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组建创业专家辅导队伍,向创业者提供公益性创业咨询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扶持,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四、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扶持工作 (十四)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并在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骨干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在当前经济困难的形势下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应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重点帮扶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身有残疾的高校毕业生,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 (十五)做好农牧民工转移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 30号)精神,加强农村牧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村(嘎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把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农牧区基层,做好农牧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有效提高农牧民工就业能力。支持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对农牧民工转移培训经费的投入。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强劳务协作,引导农牧民工跨地区流动就业。 五、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十六)健全职业教育培训制度。紧密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求,对企业用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城镇中就业转失业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对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帮助其实现就业。对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通过扩大技工院校招生规模,组织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强化职业技能实训。 (十七)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市统计部门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状况调查制度,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定期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认真、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人员数据库。 (十八)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范围。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要建立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协调。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十)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城镇新增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层层分解,逐项落实。 (二十一)加大促进就业宣传力度。要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促进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树立先进典型,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