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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津发改价医药[2009]11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各医疗机构、药品零售单位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时调整购销价格,总体执行比较顺利,社会各方面反响积极。但也有个别单位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理解偏差。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9]282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一)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政策,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零售指导价格是最高零售限价,药品经营单位现行零售价格高于《通知》附表所列价格的,必须降低到零售限价以下;低于零售限价的,在实际采购价格没有变化时,不得随意提高实际零售价格。生产企业因成本变化等确需提高出厂价格的,应事先向我委说明理由。 (三)结合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实际情况,凡国家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物价局在此前公布的价格标注特定企业或特定药品的,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不执行零差率销售药品政策的医疗机构可暂按原价格执行。 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本次调整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时间紧、品种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零售单位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理解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对群众关心的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听取企业和群众对基本药物价格的意见和建议。 三、及时启动价格动态监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调研,对市场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限价相差较大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我委反映情况。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我委近期将组织力量在全市开展一次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检查,确保基本药物各项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对于违法违规涨价,以及恶意低价投标,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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