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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发[2009]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已经2009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市的民间投资规模不断增长,领域不断拓宽,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加大投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投资领域,实行更加开放的投资准入政策 (一)投资领域中除国家专营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已向外资开放的领域,要加快向民间资本开放;已打破行业垄断的领域,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预期有回报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要创造条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 (二)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以下领域: 1.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或特许经营权、所有权转让等方式,参与农林水、交通、电力、通讯、人防工程、城市给排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专业市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旅游景区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2.制造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和禁止投资领域外的有色金属及新材料、非金属矿及新材料、机械制造、食品、轻纺、电子电器、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及结构升级等方向的产品和工艺技术。 3.现代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信息咨询、旅游、房地产、商贸、物流、创意产业、服务外包、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现代服务业。引导民间资本依法投资设立村镇银行、典当行和小额贷款、信用担保、金融租赁、金融消费等金融服务类公司。 4.现代农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业良种良法、农业技术推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项目。 5.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教育事业,投资建设多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培训和职能培训机构及设施。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开发卫生资源和医疗市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体育、休闲娱乐及其它公益性事业。 6.小城镇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小城镇供水、供气、商业配套、文化体育配套、社区服务等设施和商品住房开发。在统筹布局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研究制定适合于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7.股权投资业。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等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入股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并购和投资创业企业等股权投资活动。 二、积极培育资本市场,全方位拓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 (三)加大各类信贷支持力度。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推动投资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实行信贷方式创新,积极开展票据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保全仓库业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保付代理业务、同一区域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业务等,以适应民间投资主体的间接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专营机构,并将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和户数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定期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贷款情况,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总额增速。 (四)推广多种贷款担保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票据保贴、保单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以及开展参保车船、林权、采矿权、果园、“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积极创造条件,在城市给排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允许以建设项目的收益权及受让后取得的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积极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 (五)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或互助性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区域内信用担保机构合理竞争。市、县两级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为中小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给予适当补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担保机构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继续争取政策支持,增加设立民间担保机构名额。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业务综合考评,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六)面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资本金到位、资金来源明确、运作规范的新建项目企业,积极支持发行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促进企业债券流通。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积极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市府发[2007]37号)精神,加快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大力推动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融资创新,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形成多元化的资本来源渠道。 (七)加快发展地方金融机构。争取国家特殊政策设立赣州矿业银行或赣州银行矿业分行,扩大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力争到2010年底,在经济比较活跃的县(市、区)至少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并适时将条件成熟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积极支持赣州银行在县(市)设立支行,促进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成为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发展的融资主渠道。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跨地区金融业务,构筑适应我市中小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地方金融体系。 三、完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为民间投资营造宽松的环境 (八)实行平等的项目支持政策。根据项目性质和内容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在安排国债资金、财政贴息及补助资金时一视同仁。对民间资本投入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需政府支持的,鼓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参股。对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项目,为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财政资金定额或定项补贴。 (九)实行倾斜的税费政策。对民间资本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经批准允许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零收费”,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的50%收取。民间投资进入旅店业的,旅游星级饭店与工业企业实行同等的水价,三星级(含)以上宾馆、饭店的用电价格在现行商业电价标准的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0元。对进入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其用水、用电实行与居民同价(商业性质的除外)。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用电,执行大网工业电价,用水用电价格按同期价格由同级财政分别补贴0.2元/吨和0.1元/千瓦时。民间投资兴建标准厂房的,其标准厂房出租或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税收及附加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对新设立的物流企业,其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的60%,奖励给企业补贴物流运输费用。 (十)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营企业项目建设用地与其它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民营企业新上或扩建生产性重大项目,由政府统一安排用地指标。投资国家鼓励项目或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按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可按其所缴出让金的一定比例给企业以适当奖励。对“退城进园”的企业,由政府根据产业布局优先提供搬迁用地,并享受招商引资企业的用地政策。 (十一)放宽投资条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对符合有关设立登记规定、需取得而尚未取得前置审批的新增企业,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后,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新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无论投资规模大小,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只需达到注册资本额的20%以上(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允许以股权等其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兴办或参股民营企业。 (十二)实行优惠的社保政策。在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基数、参保费率和缴费方式上提供优惠,企业可以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十三)实行优厚的奖励政策。在新设立企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允许7%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企业高管和员工生活配套设施,按照工业用地价格供地。对带动能力强、贡献大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投资数额大、税收贡献大的企业负责人授予“客商荣誉证”或“赣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符合条件的,推荐为政协委员。 四、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对民间投资的服务和引导 (十四)坚持规划指导,规范民间投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政府在确定年度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名单时,按统一标准将民间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纳入择优选定的范围。注意合理引导民间投资,把扩大投资与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管理行为,严格行政执法,及时研究解决民间投资中出现的新问题,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引导民间投资者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参与公平竞争,倡导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诚信风尚,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五)及时发布投资信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民间投资行为。统计部门要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统计方法,完善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 (十六)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对民间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主要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筹资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均由民间投资主体自主决策,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登记备案。对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开辟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所有与民间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审批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加透明度,简化办事手续,实行项目审批公示制和承诺制。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民间投资项目代理制度和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 (十七)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现有的投资咨询、评估、会计、律师、设计、监理、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以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信用担保、资金融通、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同时,将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统一纳入全市企业信用查询、发布和评价系统。 (十八)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职责行为。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尊重投资者意愿,不得干涉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的自由。面向民间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严禁向投资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或实行强制性收费服务。抓好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干扰民间正常投资活动的违法行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投诉受理、协调、处理机制,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处理。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民间投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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