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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检[2009]2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09〕25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服务中央扩大内需、促进旅游消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纠治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集中力量整治扰乱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氛围,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者满意度,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组织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由省物价局统一组织部署,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期间,省物价局将组织督查组对部分市、县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 整治范围 1、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索道、电车、电梯、汽车、游船等)价格和旅游景区停车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2、旅游景区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3、旅游购物定点单位的价格行为; 4、旅行社的价格行为。 (二) 整治重点 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2、违反规定向游客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 3、门票价格优惠和减免政策不落实、不明示的行为; 4、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5、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6、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的价格欺诈行为; 7、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模糊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8、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整治时间和步骤 此次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阶段(11月2日-11月15日)。各地要着重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进行行业动员。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整治工作的精神传达到相关企业负责人,明确整治重点、整治内容、整治要求。各相关企业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整治的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加强舆论宣传。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组织好新闻报道,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已经查实的价格违法行为可进行公开处理和通报。积极宣传12358价格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旅游行业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3、开展调查摸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当地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索道、电车、电梯、汽车、游船等)价格、免费开放的游览参观点及免费开放时间等情况按附件要求进行调查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要做好相关经营者的价格信息搜集工作,掌握其价格行为动态。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11月16日-12月31日)。各地要根据整治范围和重点制定周密的检查方案,可区分不同的检查内容、检查对象,分项开展检查。 1、明码标价检查。凡列入这次整治范围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行地毯式检查,不留死角。 2、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执行情况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索道、电车、电梯、汽车、游船等)价格、旅游景区停车收费。 3、价格欺诈行为检查。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旅行社、旅游购物定点单位、旅游景区内经营者。 第三阶段:总结整改阶段(2010年1月1日-1月20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在依法严肃处理价格违法案件的同时,要提出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各市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和2件典型案例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联系电话:0571-85065261,电子邮箱:85065261@zjpi.gov.cn。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专项整治,是在目前经济形势下,巩固经济企稳回升的良好势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予以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可结合元旦节日市场检查,做到有声势,有影响,有成效。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要求,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的价格违法行为,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依托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了解、掌握行业发展现状,做好行业动员,积极配合整治行动。 (四)标本兼治,务求实效。要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积极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引导经营者强化价格诚信意识,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倡导明码实价、诚信兴商,积极探索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的长效机制。 附件:1.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 2.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价格表 3.免费开放的游览参观点及免费开放时间表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 报告期:2009年1月1日至10月31日 景点 名称 景点管理单位性质 门票价格 (元/人) 游览人数(万人) 收支管 理方式 门票价格管理权限 是否听证 上级行政 主管单位 员工人数(人) 景点 等级 团体优 惠折扣 淡季 旺季 注:“收支管理方式”指游览参观点门票收支采用“收支两条线”、“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两者兼有的混合方式,或者其他管理方式;“景点管理单位性质”是指游览参观点是事业、企业、上市公司或其他性质;“门票价格管理权限”填写该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定价权限;“景点等级”填写A级或国家级、省级风景区等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等级;“团体优惠折扣”填写给予团体购票的优惠幅度;本表有关情况填写不下或情况特殊的,可另行制表或文字说明。 附件2 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价格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景点名称或服务名称 价格形式 理由 说明:“景点名称”应填写全称;“服务名称”为景点内交通运输服务项目的名称,应填写景点名称和服务项目全称;“价格形式”填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理由”应根据国家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这次整顿规范工作要求填写。 附件3 免费开放的游览参观点及免费开放时间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景点名称 免费开 放时间 实行低票价情况 低票价前门票 低票价后门票 拟免费时间 说明:已实行免费开放的景点,请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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