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天津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请示》(蓟物价请 [2009]2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听证会论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28日起,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每人每券旺季(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由60元提高为78元,淡季(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由40元提高为50元。 二、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减免范围: (一)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士兵证、军官证、伤残军人证和优抚证件免票游览; 7 0周岁以上的老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离休干部凭《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免票游览;1.2米以下儿童免票; 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票游览; (二)大、中、小学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凭学生证实行半价优惠; (三)对旅游团队实行门票价格优惠,其优惠幅度不超过门票价格的20%。 三、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在售票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票价,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游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