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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

【发文字号】 湘财税[2009]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扩大就业,维护社会安定,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作统一调整: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税率征收。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的综合征收率由现在的12%-19.675%调整为6%与12%两档,即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只征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综合征收率为12%(房产税6%、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10月1日至起执行,并从即日起,停止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第四条内容的规定。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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