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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萍府字[2009]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发改委: 《关于调整萍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萍发改收费字〔2009〕491号)收悉。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并自2009年11月1日起按新的标准执行。具体调整方案为:居民用户、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0.32元/立方米调整为0.48元/立方米;工业、经营、基建和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0.45元/立方米调整为0.78元/立方米;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企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0.10元/立方米调整为0.25元/立方米;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用水每户每月减免6m3污水处理费。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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