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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9]1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天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津政报〔2009〕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以原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行政区域为滨海新区的行政区域。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驻新港街道新港二号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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