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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申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2009]3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事关国家形象和外交大局,在坚持依法、公正的同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的通报制度。为确保涉外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进一步规范审理涉外刑事案件的程序,各中级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对开庭等事项应及时报告我院,由我院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中级法院决定对外国籍被告人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在决定作出当日报告我院外事办公室。 二、各中级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决定开庭或宣判的,应在开庭或宣判10日之前报告我院外事办公室。 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参照前款要求办理。 三、一审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应告知外国籍被告人享有与其国家驻华使、领馆官员联系的权利。 上述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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