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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费用支付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寿险[2009]12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电话营销保险向合作机构支付费用项目的请示》(招商信诺发〔2009〕0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中关于“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的规定,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 二、你公司应按照依法合规的原则向电话营销合作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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