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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特需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哈价格发[200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你院《关于设立特需病房的请示》收悉,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20号)及其补充通知(黑价联字〔2007〕36号)的规定,现就你院特需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14间使用面积18平方米的病房,必须最低具备卫生间(淋浴设备,供热水每天不少于3小时)、彩电、电话、空调、沙发、立柜、多功能床,每床日可收费100元(不提供热水减收10元)。 二、以上价格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下限,自2009年4月15日实行,你院可视情况确定实际执行价格。 三、特需病房必须在患者自愿的情况下使用,并在显著位置进行价格公示。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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