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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10号――关于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公告


【颁发部门】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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