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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天津分公司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寿险[2009]12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请示》(国华寿发〔2009〕10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该分公司筹建就绪,你公司须向天津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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