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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有序开展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示范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展统保示范项目的重要性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依法强制旅行社投保的保险,事关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切身利益。完善旅行社责任险是建设旅游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开展统保示范项目是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国家旅游局和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旅行社责任险,引导市场推出旅行社满意的产品。统保示范项目体现了《旅行社条例》的原则,符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是保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旅游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应将其作为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 开展统保示范项目是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重要手段。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2001年实施以来,对转移旅行社责任风险,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保障少、索赔难、赔付慢、保险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责任保险在转移责任风险、防灾防损和善后处置等方面的应有作用。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旅游局在联合中国保监会共同完善规章制度,争取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旅游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手段,组织开展统保示范项目,通过规模优势,发挥“大数法则”,有效解决旅行社责任保险现有问题,最大限度满足旅行社规避风险的需求。 (三) 开展统保示范项目是深化“旅保合作”机制的具体实践。在中国保监会的大力支持下,统保示范项目经过公平、公开、公正的程序,依法合规产生。这个项目汇聚了行业的需求,借鉴了上海、宁夏、新疆、大连、宁波、武汉、长沙、成都等地统保实践经验,引入了保险经纪公司等专业机构,调动了国内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扩大了保障范围,获得了更优服务,赢得了合理价格,创新了保障机制,开辟了完善旅行社责任险的新途径。 二、 开展统保示范项目实施的基本原则 统保示范项目是一项创新工程、系统工程,涉及旅行社、旅游者、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各方利益,必须把社会责任摆在第一位,围绕预期目标,不断探索完善,避免重大失误,确实把好事办好。 (一)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遵循市场规律,利用产品的特点和高性价比吸引旅行社积极投保。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组织推动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开展宣传推广。 (二)坚持合作共赢的原则。统保示范项目是按照市场规则公平竞争产生的,兼顾到了旅行社、行业协会、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多方利益。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促进多方合作,努力构建合作共赢的局面,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公平维护旅游者、旅行社、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廉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坚决杜绝以权谋私,从中牟利。各个环节都要公开透明,让广大旅行社都知晓、熟悉统保示范项目,自愿参与,杜绝暗箱操作、行政指派,真正使统保示范项目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让旅行社满意,让游客满意。 三、 认真落实开展统保项目的工作要求 按照“全国一盘棋”的要求,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统保示范项目是全国旅游系统2010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加紧制定《旅行社责任保险检查暂行规定》,并指导有关方面筹建全国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统保示范产品条款及费率已通过中国保监会的备案审查,六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将统一销售统保示范产品。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集中时间统一部署,并将其纳入本地区2010年度的重点工作来考虑,积极推进统保示范项目的实施。 (二)围绕大局,确保成效。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全国旅行社的整体利益,共同开展统保示范项目,实现预期目标。要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指导统保示范项目与原有责任保险的衔接,引导旅行社积极投保统保示范产品。已经实施统保的地方更要积极主动地参与统保,在统保项目的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丰富有关内容,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三)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这项工作专业性、系统性很强,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主抓,指定业务部门和专人负责,掌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运作流程,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与本项目中标保险经纪公司的合作,支持行业协会配合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开展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要主动指导本级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筹备,具备条件的地方应通过行业协会派员进入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指导相关工作,并收集相关信息。 开展统保示范项目是一项创新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各地要高度关注市场反应,主动了解旅行社的意见,加强与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努力实现统保示范项目的预期目标。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宣传材料
一、什么是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 第一,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以下简称统保示范产品)是国家旅游局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牵头推动实施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 第二,统保示范产品是国家旅游局在总结以往旅行社责任保险及地方统保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三年时间筹备并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在保险经纪人的协助下,通过依法履行招标程序,与保险公司竞争性谈判产生的,整个过程公平、公开、公正。目前,条款和费率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同意。 第三,统保示范产品是用20000余家旅行社的规模预期和保险公司博弈后产生的,体现了保险“大数法则”的优势,代表了广大旅行社的利益,符合行业的需求。 第四,关键词是责任、统保和示范。 责任: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经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统保:六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共担风险,统一产品责任范围、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营销推广;更多的旅行社共同参与。 示范:不强制、不排他,靠保障、价格和服务赢得旅行社的支持。 二、为什么要推出统保示范产品? 第一,因为旅游活动链条长、环节多,国内外目的地不可预知的安全风险不断增加,一个大的责任事故就会让旅行社破产倒闭,必须要有应对风险的手段,这就需要责任保险。 第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旅行社面临的责任赔偿风险越来越高,加之游客的维权意识、索赔意识越来越强,客观上要求旅行社投保保障更为全面、额度更高的保险,但旅行社又不希望保费过高,那只有团结起来,走“团购”统保之路,降低保费。 第三,上保险就要按照保险的规律来做事。保险的规律就是要有规模,有了规模,保险公司才能给予旅行社更好的条件、价格和服务。 第四,旅行社单独投保,由于对保险专业不熟悉,对保险公司的运行规律不明白,又没有规模,不具备和保险公司谈判的能力,没有话语权。一省一市的统保,规模仍然有限,难以应对重特大涉旅突发事件。只有全国统保才能改变这种不利的局面。 第五,以往实践证明,现有的旅行社责任险保障不全,服务不到位,“索赔难、理赔慢”,一旦出险,保险纠纷旷日持久,效益好的旅行社被拖垮,效益差的旅行社没有能力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被迫倒闭,游客无法获得赔偿,最终不得不由政府买单。 因此,通过统保,集中全国的规模,打歼灭战,才能走出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困境,把旅行社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从“索赔难”、“理赔慢”、“游客闹”中解脱出来,专心做好本职工作。 三、统保示范产品有何特点? 第一,保障更全 (1)包括了6种疏忽、过失导致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2)包括了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导致的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3)包括了随团工作人员的疏忽、过失导致的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4)包括了旅行社因其或旅游辅助服务者(地接社、饭店、景区、车船、餐饮等)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包括了旅行社对随团导游、领队等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6)包括了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境内外转院费用。 (7)包括了旅行社有责任的旅程延误费用。 (8)包括了旅行社没有法律责任情况下的救助游客所发生的费用。 (9)包括法院认定的精神赔偿费用。 (10)包括了法律诉讼费用和其他抢救费用。 (11)包括了旅行社组织的“自由行”中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理赔更易 (1)成立了事故调解处理中心,负责所有旅游者人伤事故的查勘、定损和调解处理,将旅行社从繁琐的索赔过程中解脱出来。 (2)1000元(境外500美元)的损失,导游和领队在现场就可按相关规定直接赔付,回来凭医疗单证和赔偿协议领取赔款。 (3)建立了先赔后追的理赔机制。发生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责任难定的事件,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向责任方追偿,解除了旅行社的后顾之忧。 (4)建立了统保赔付专项资金(最高可达3000万),应对重特大事件的费用垫付、预付和公共救援,解决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干着急、没办法的问题。 (5)建立了省级公共保额(全省保费的80%且不低于100万)、国家级公共保额(全国保费的50%且不低于1000万)、3000万超赔资金这三层公共保障,解决了重特大事件发生后旅行社赔不起的问题,也减少了政府的“兜底”支出。 (6)保险经纪公司建立了400服务专线,为旅行社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性价比更高 (1)统保示范产品的保障高,不仅每人赔偿限额提高到最低20万,而且医疗费用保障额度与其相同。财产损失、有责延误、精神赔偿均单独设限额,最低分别为1万、5千和1万。法律费用和施救费用为每次事故限额的30%,也为单独限额。一份保费,换来多项保障。旅行社不再为“保得少、赔不起”心神不宁,安心做好经营,从而利于行业稳定、社会和谐。 (2)统保示范产品理赔不难,解决了以往低保费无法解决的问题,让保险更保险。 (3)享有公共保障,一旦旅行社自己的保险额度不够用,可以从“公共蓄水池”里获得补偿,增加了保障。 (4)设计了8个保费调整因子,更为公平地体现风险与价格的关系。 (5)进行动态优化,一旦发现市场上有了更好的产品,经过专家评价,统保示范产品就可以改进。 第四,风险管理更好 通过统保,旅行社拥有了自己的风险管控顾问,行业积累了足够的数据和案例,为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提高旅行社及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总之,统保示范产品是旅行社的产品,是旅游行业的产品。 四、统保产品是不是在搞垄断? 统保示范产品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不排他、不强制”,不是垄断产品。 统保示范产品遵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愿”的原则,充分依靠产品和服务来吸引广大旅行社。在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保险经纪公司会上门宣传、上门服务,充分做好、做通旅行社的工作,动员其自愿选择统保示范产品。 采取集中投保的方式,也是为了旅行社能够享受最大的优惠,是一种合同行为,符合市场规律。 五、统保示范产品能够为行业带来什么价值? 第一,旅行社责任保险成为真正的“保险”。11种列明情形包括了旅行社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基本风险和责任,为数十万导游和领队等随团人员提供了保险保障,理赔不再困难,多重保障,符合行业特点和需求,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不再为重特大事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不再为责任扯皮伤透脑筋,有利于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第二,行业有了拥有“话语权”的保险。统保示范产品的“定责定损权”由行业参与的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掌握,避免了过去保险公司一言堂的局面。同时,统保示范产品每年根据行业需求进行动态优化,始终保持先进性和优越性。更为重要的是,所有参加统保的旅行社、行业协会、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都有权对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价,根据考评结果按照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行业有了辅助风险管理的保险。通过统保,积累风险和事故案例、数据,建立统计分析模型,寻求风险规律,为科学管理行业风险提供无法替代的帮助。 六、统保示范产品的价格对旅行社有无吸引力? 表面上看,统保示范产品的价格比现在市场上部分省市的价格高(无出境旅游资格旅行社在未享受任何优惠情况下,最低基本保费为8000元),但保障更全了、理赔不难了、保额更高了、投保和风险管控有顾问了。而且保险的目的,不是为了便宜,而是出险后,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旅行社的赔偿责任能得到充分转嫁,游客能够得到快速、充分的赔偿,事件能够得到快速处理,游客及家属不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闹、不找旅行社闹,这是统保示范产品的最大价值。 这种价值不是几千元钱能够带来的。从性价比看,从行业需求看,统保示范产品的价格吸引力远远超过过去不起作用的低价格产品。 七、统保示范产品比现有产品价格高怎么办? 第一,统保示范产品最大限度地考虑了旅行社的规模、管理水平差异,通过种种优惠,降低旅行社的成本,其最终价格不会增加旅行社的负担。如年接待人次5万人天以下的无出境旅游资格的旅行社,在2010年2月28日前参加统保,且安全管控水平良好,最低的基本保费经调整后为5702元。 第二,通过一年的经营数据,可以为下一步的价格调整奠定一定的基础。 第三,通过深入细致的培训和宣传,使旅行社充分了解统保示范产品,充分认识自身的经营风险,多方面地考虑价格因素,引导其投保。 八、统保示范产品的价格能不能再优惠些? 统保示范产品有三大优惠:管理优惠、时间优惠、续保优惠。 第一,管理优惠。统保产品设计了组织接待人天数、赔付率、风险管理水平等多种优惠系数,最大优惠幅度可达30%。 第二,时间优惠。到2010年2月28日前参加统保的,在上述优惠的基础上,可再优惠10%。 第三,规模优惠。如果当年全省旅行社投保率达70%,第二年续保时,再给予该省全部旅行社3%的保险优惠。 九、旅行社第一年没有事故,第二年能不能优惠? 可以。 旅行社第一年没有事故,第二年续保时,可在原来保费的基础上,给予3%的保费优惠。 统保示范产品的价格中还专门设计了“忠诚度”调整因子,为旅行社续保时提供保费优惠。 十、统保示范产品从什么时候开始销售? 统保示范产品从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销售,从2010年1月1日开始生效。 十一、旅行社能不能购买非统保示范产品? 统保示范产品“不排他、不强制”。旅行社可以购买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十二、市场上出现更好的产品怎么办? 根据国家旅游局和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达成的框架协议,如果保险市场上出现了比统保产品更好的产品和价格,由国家旅游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包括行业代表,对统保产品和更好的产品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确实其他产品比统保产品更好,则统保产品进行相应的改进,进行升级换代,从而为行业提供更好的保障。 十三、保险公司会不会停售老产品? 按照三方达成的框架协议和“全国旅游保险工作会议”保险公司的承诺,参加统保示范产品的6家保险公司统一从明年1月1日起,停售其他类似产品。 如果出现没有停售或者私下销售类似产品,一经举报和发现,将对违规的保险公司按违约进行处罚。 十四、意外险能不能替代责任险?保了意外险是不是可以降低责任险的保费? 第一,游客意外险保属于人身保险,保的不是旅行社,是游客自身。从意外险中获得保险赔偿,游客仍然可以根据旅游合同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请求,法院给予支持。这已经为实践所证明。 第二,旅行社为游客购买意外险,不具有保险利益,没有为游客购买意外险的权利和资格,除非游客授权旅行社这样做。 第三,意外险和责任险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未来游客购买意外险或者由旅行社经其授权代为购买意外险,由于旅行社已经购买了责任险,其意外险保费可以降低。 注:《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五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十五、旅游质量投诉保不保? 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索赔与保险事故发生后,游客向旅行社的索赔不同,仅有后者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保的是由于旅行社或其工作人员依法对游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两者的相同处,都可能是由于疏忽、过失引起,但其结果不同,保险保的是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费用损失。 十六、旅行社责任险维护的是旅行社的利益还是游客的利益? 第一,从保险合同的双方来看,保的是旅行社的责任,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旅行社,但从最终获取赔款的人来看,是游客。正因为游客的索赔,才导致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后,游客没有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没有承担实际的赔偿,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责任保险的设计初衷和目的是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十七、条款中的6种疏忽、过失是如何确定的? 第一,统保示范产品条款第三条中所列明的6种疏忽、过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旅行社条例》中对旅行社应承担的安全保障等义务的规定而形成的。 第二,上述6种疏忽、过失是总结以往工作中旅行社依法或实际上承担的责任,是在总结大量案例基础上形成的。 第三,上述6种疏忽、过失没有包括所有的情形,必将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因此保险条款中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术语。它的意思和“等”一样,表明保险条款所包括的内容比这6种多,其他类似的疏忽、过失也属于保险责任。 上述6种疏忽、过失包括: (1)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过程中的疏忽、过失。 (2)行前询问游客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和安全提示方面的疏忽、过失。 (3)发生事故后救助过程中的疏忽、过失。 (4)行程、项目安排过程中的疏忽、过失。 (5)导致行程延误的疏忽、过失。 (6)代管旅行证件、行李物品过程中疏忽、过失。 十八、交通事故是否在保险范围内? 包括。 具体情形中第一条就是“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为了避免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扯皮,三方框架协议中明确了交通事故和食物中毒的理赔原则,即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旅行社有无疏忽、过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这样就解决了过去为责任争论不休而延误赔偿,导致游客不满的问题。 十九、旅行社无过错责任赔不赔? 统保示范产品没有明文规定承担旅行社的“无过错责任”,但承担如对交通事故、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的先行赔付并代位追偿的责任,及无责救助的费用。 二十、组团社和地接社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组团社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地接社在服务过程中有疏忽、过失,则组团社可以向地接社进行追偿。在统保的前提下,由于保险公司是相同的,在组团社和地接社都投保统保示范产品的前提下,可在调解处理环节一并处理,也就是实际上不存在追偿问题。 二十一、什么是先赔后追? 发生交通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不是旅行社责任,但由于组团社是旅游合同当事人,与旅游者有着合同关系,或者出于抢救伤者、受害者的目的,由旅行社承担实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根据条款的规定先行赔偿,再根据责任归属,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这样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救人,避免由于责任不清耽误抢救时机。 以往实际工作中,交通事故和食物中毒是导致游客伤亡的主要原因,旅行社往往为此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由于事故重大,赔偿额大,超过了旅行社的经济承受能力,最终这一负担又由政府承担。 统保产品实行“先赔后追”的理赔原则,解决了上述问题。 二十二、季节性经营的旅行社能不能只保半年? 不需要。 第一,统保示范产品在价格设计上,已经考虑了旅游行业的“季节性”特点,“人天数”作为定价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在很大程度上考虑了这个特点。 第二,旅游活动在具有季节性的同时,由于旅游产品的不断丰富,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季节性”这一特点,从整体上,季节性已经不明显,即使个别的旅游活动,仍有发生风险的可能。就保险而言,本身就是为“万一”而生的。 二十三、什么是有责延误? 旅游行程延误或终止的因素多样,其中,由于旅行社的疏忽、过失,如导游记错时间、旅行社安排的车延误、办理的签证有问题、代管的证照丢失等,导致游客行程延误或终止,产生了额外的交通、食宿费用,保险给予赔偿。 根据旅行社选择的不同保险金额,有责延误的费用赔偿标准为每人1万元、2万元。这个额度是单独的,是在其他赔偿限额之外的。 二十四、什么是无责救助? 发生突发事件(旅行社原因引发的事故灾难除外),游客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旅行社(随团工作人员)根据《突发事件应付法》等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救助,从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和必要的物品购置费等,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就是说,发生了上述事故,旅行社没有责任为游客的损失负责,但有救助义务,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二十五、导游、领队等随团人员在不在保险范围内? 在。 这是统保产品的一大亮点。以往随团导游、领队没有保险保障,而且大部分导游与旅行社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这次统保产品给予了保障,为旅行社和导游解除了后顾之忧。 如果导游、领队有工伤保险,则可以从工伤保险中获得赔偿。 二十六、统保赔付专项资金有什么价值? 发生涉旅突发事件,需要抢救伤员、处理遇难者后事,这就需要垫付、预付大量的现金,但旅行社往往无力垫付,或者政府无法拿出这么多的钱,统保赔付专项资金就可以发挥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垫付较大以上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后,旅行社暂时无力承担的医疗费用或者死亡赔偿金(由组团社申请,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后使用)。 第二,预付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后,预估损失超过10万元,且保险公司无法及时支付的医疗费用或者死亡赔偿金(由旅行社申请,全国调解处理中心批准使用)。 第三,支付具有重大国际国内社会影响的重特大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后,确需紧急救援时的紧急救援交通工具使用费、人员报酬、紧急救援设备租用等费用。(由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即可)。 二十七、旅行社的责任限额不够用怎么办? 当发生比较大的事故时,旅行社购买每次赔偿限额不够用时,可以向全国调解处理中心申请使用公共责任限额。 第一,公共责任限额是在旅行社保障额度之上的保障,相当于所有旅行社可以使用的“公共额度”。 第二,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全国级和超赔三级设立。旅行社的每次责任限额不够用时,申请省级公共责任限额;省级不够用且统保规模达到50%以上时,申请用全国的;全国不够用时,申请超赔,从而为旅行社提供了四重保障。 第三,全国调解处理中心的调解员(为旅行社服务的索赔专员)会根据事故的大小,及时提醒旅行社向调解处理中心申请公共额度。 第四,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限额越高,可使用的公共额度越高。 这就是全国统保的好处,不用额外支付保险费,就可以享受更高的保障。 二十八、导游、领队或旅行社能不能现场赔付游客损失? 可以。 根据国家旅游局、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签署的三方框架协议,授予导游和领队等随团工作人员1000元(境外500美元)的现场直接赔付的权利。 导游、领队行使这项权利,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并与游客签署赔偿协议,保留人伤事故的证明或医疗费用单据等。 保险经纪公司的400服务专线在接到报案后,会告知现场导游或旅行社注意事项,并用短信方式告知需要提供的损失证明和材料。 二十九、导游、领队现场赔了,回来保险不赔怎么办? 不会。 第一,1000元以内(境外500美元)的现场赔偿权,是保险公司事先同意的,只要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会不认的。 第二,调解处理中心接到报案后,会提醒和告知导游、领队需要提供的索赔材料和证明,尽量避免因为材料不全而遭到拒赔的情况。 第三,由于调解中心的疏忽、过失导致不能赔偿的,保险经纪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三十、调解处理中心是什么性质?能够做什么? 第一,调解处理中心是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框架协议书》的约定设立的机构,可以是法人机构,也可以是非法人机构。由旅游行业协会和代表旅行社利益的经纪公司分别推荐人选,经全国统保联合工作小组核定后组建。 全国统保联合工作小组是在国家旅游局的直接领导下,由框架协议的三方共同组成的。 第二,调解处理中心负责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国统保事故的调解和处理。 第三,调解处理中心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和减少旅行社索赔难、理赔慢的风险。由过去理赔由保险公司说了算到由调解处理中心说了算。这样既减轻了旅行社的事务负担,还避免了索赔不到的风险。保险经纪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凡是发生人伤事故的,旅行社都通过400专线电话或12301找调解处理中心,具有“一按我帮您”的功能。 三十一、地市有没有调解处理中心? 有。 调解处理中心分三级设立。 首先建立全国调解处理中心,其次在达到一定统保规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级调解处理中心,最后在具有设立条件的地市建立地市级调解处理中心。 省级调解处理中心的设立条件是全省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率达到70%或者到2012年度(只有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设立)。 地市级调解处理中心的设立条件是地市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率达到70%且年度保费规模达到100万的情况下可设立,但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必须成立。 三十二、调解处理中心是不是什么都管? 第一,调解处理中心负责所有统保事故的处理。 第二,索赔金额1000~10000之间的旅游者人伤事故案件和未进入司法程序其他旅游者人伤案件的事故鉴定。 发生游客和旅行社的保险索赔争议时,调解中心负责调解解决。如果一次调解不成,进行多次调解。 第三,预付赔款的核准使用。 第四,垫付款项的划付。 三十三、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作用是什么? 当旅游者人伤事故索赔金额超过10000元时,由调解处理中心向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事故责任鉴定。 第一,事故鉴定委员会是统保示范产品的一大亮点。当旅游者人伤事故索赔金额超过10000元时,启动该处理机制。 第二,它与调解处理中心同时设立。 第三,它由法律专家、旅游行业专家、医学专家、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代表共同组成。 第四,委员会设立7个表决席位,其中保险公司占3席,旅游行业专家、保险经纪人、医疗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占4席,从机制上确保了理赔的顺利。 三十四、行业怎样控制保险赔不赔? 第一,从保险责任范围上,最大限度地界定了保险责任和理赔原则(如先赔后追)。这是赔与不赔的关键所在。 第二,建立了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从制度上确保了理赔的顺畅。其关键是这两个机构都是行业行使话语权。 第三,建立了统保赔付专项资金,用以应对重特大事件。 三十五、国外出险,如何处理? 第一,建立了500美元的现场快付机制。 第二,各家保险公司通过国际紧急救援机构对购买紧急救援附加险的旅行社提供从医疗咨询到现场救援的全程服务。 第三,共保体统一聘请了国际公估公司,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 第四,保险经纪公司服务专线协同服务资源,提供案件处理建议。 第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公共救援时,国家旅游局启动统保赔付专项资金,租用交通工具提供救援服务。 第六,保险经纪公司为旅行社提供专业培训,明确处理流程。 三十六、保险经纪人是什么样的机构? 第一,保险经纪人是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 第二,保险经纪人依法设立,其法律依据是保险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由于保险经纪人的疏忽、过失,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经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障措施是向监管机关制定的帐户缴纳保证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第四,企业使用保险经纪人是国际惯例,至今已有400多年了。实践证明,保险经纪人具有如下功能: (1)根据企业的具体需要量身定做保险方案,扩大保险保障; (2)通过专业对话和运作,降低保险成本; (3)确保保险索赔成功; (4)提供风险管控服务; (5)完善了保险市场机制,解决了保险信息不对称的不平等问题。 注:《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三十七、保险经纪人在本项目中的作用是什么? 保险经纪人具体发挥如下作用: 第一,协助国家旅游局设计了统保示范产品,其特点如前所述。 第二,受国家旅游局委托,为统保示范项目选择了最具实力的六家保险公司,获得了性价比高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为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提供服务手册,按约定提供风险管理报告和建议,定期报告统保进程和效果等。 第四,为参加统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即代为办理投保手续、提供服务手册、提供风险管控服务、代为索赔、调解旅游者和旅行社的赔偿纠纷等。 第五,在各级旅游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过渡期,负责调解处理中心的运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所有统保案件的索赔处理、争议解决的重任。在成熟期,派员参与调解处理中心的工作。 第六,设立400服务专线和统保网站,为旅行社提供咨询和索赔服务。 第七,在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推动下,具体负责统保示范项目的营销推广。 第八,建立行业风险数据库,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三十八、保险经纪人的介入会不会增加旅行社的保险成本? 不会。 第一,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是用于赔偿损失的“纯费率”,二是用于营运、管理和盈利的“附加费率”。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内保险行业协会认可的比例,后者约为保险费的35%。 第二,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来自保险公司营业和管理费用(即上述35%)的一部分。 第三,由于保险经纪人的介入,保险公司原来需要做的风险评估、产品设计、展业、现场查勘和理赔等事务性、专业性工作,都交给了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减少了费用支出,因此愿意让出一部分费用,以经纪费或者保险经纪佣金的形式支付给保险经纪人。 第四,保险经纪人获得经纪费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五,有无保险经纪人的介入,保险公司都要发生这部分费用。 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三十九、为什么要使用保险经纪人? 第一,保险是一门综合学科,极其复杂专业,需要专业人才去做。 第二,旅行社需要保护自身的保险利益,需要在专业上与保险公司进行平等对话,需要专业机构的帮助。 第三,保险经纪人是站在旅行社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立场,为行业服务的合法专业机构。 第四,使用保险经纪人是国内外惯例。 第五,2万多家旅行社的保险事务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需要保险经纪人的专业协助。 第六,选择保险经纪人是经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标,从国内最有实力和品牌的前十位中选出来的。 四十、保险经纪人要不要和旅行社签订服务协议? 保险经纪人作为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险顾问,将作为参加统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的保险经纪人,需要和旅行社签署保险经纪服务协议,协议签署与旅行社投保安排统一进行。 四十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统保示范项目的组织者、推动者和管理者。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第一,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统保领导小组和统保联合工作小组的建立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组织、推动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实施。 第三,定期组织相关专家优化统保示范产品。 第四,根据相关办法定期组织对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考评。 四十二、行业协会能够发挥什么作用? 在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推动下,行业协会具体参与统保示范项目的推广、调解中心的组建、争议的调解和事故的处理。 四十三、共保体是什么意思?他们之间的责任、赔款如何划分? 统保示范项目范围广、责任大,非一家保险公司能够承担,需要整合保险行业的资源和智慧,为旅游行业所用,因此,本项目通过公开竞争性谈判,选择了最具实力的六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本项目的风险和责任,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共同分配保费、分摊赔款和费用。 六家公司的分配比例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 ·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10%。 四十四、共同服务是什么概念? 上述六家共保体成员,共同为全国2万多家旅行社提供保险服务。 第一,出单区域划分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甘肃省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湖南省、重庆市、陕西省、贵州省、云南省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吉林省、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6)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天津市、福建省、广东省 第二,服务内容 (1)为出单区域的旅行社及时签发保险单(俗称“出单”),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险责任,6家合起来100%。 (2)负责出单区域的旅行社出现后的全国理赔。 (3)建立统保赔付专项资金。 (4)参与事故鉴定委员会工作。 (5)建立医疗合作网络和紧急救援系统,满足旅行社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需求。 (6)协助保险经纪公司向旅行社营销推广示范产品。 (7)提供保险与风险管理培训服务。 (8)建立独立核算体系,防止各地出单公司因赔付率不理想而产生服务不积极等情况。 (9)建立法律、医疗、产品研发、风险管理、信息处理等方面的专家团队。 (10)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并完善统保产品。 四十五、各省市要不要签署补充协议? 国家旅游局已经和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签署了框架协议、保险顾问服务委托协议,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不再签署补充协议。 四十六、有没有具体的操作手册和理赔标准? 保险经纪公司提供针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和导游的服务手册。 调解处理中心制定和颁布调解处理流程和管理办法。 四十七、是不是先搞试点,再逐步推广? 统保示范项目是全国一盘棋。有规模,才有利益。 区域性统保在国内多个城市进行了试点,效果明显。这次示范项目,就是在其基础上,整合了行业智慧,统一了认识后推出的。 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产品介绍与说明 二00九年十一月 目录 一、统保示范产品意义 二、统保示范产品特点 (一)充分体现行业需求“量身定做”的保险 (二)拥有“话语权”的保险 (三)用机制解决“理赔难”的保险 (四)整合社会资源为行业服务的保险 (五)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的保险 (六)注入风险管理服务元素的保险 三、统保示范产品优点 (一)责任范围广 (二)保障额度高 (三)旅行社随团服务人员有保障 (四)性价比高 (五)理赔不再难 (六)用数据和事实说话 四、统保示范产品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二)保障区域 (三)保障范围 1、基本保障 2、不保的风险、责任、费用 3、附加保障范围 五、统保示范产品价格定位 (一)确定机制 (二)价格(保费)水平 1、基本险 2、附加险 (三)调整机制 (四)动态调整机制 六、统保示范产品服务机制 (一)投保服务 (二)调解处理中心与事故鉴定委员会 1、设立依据 2、工作职责 3、设立时间和条件 4、调解中心组成 5、事故鉴定委员会 一、统保示范产品意义 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是在充分评估旅行社经营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充分体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的保险需求,借鉴国内外旅行社责任险产品的基础上,以真正转嫁旅行社经营风险,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解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后顾之忧为出发点,为全国两万家旅行社量身定做的。 它不同于目前市场上存在的所有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全面的保障性、系统的推广性和不断升级的科学性,能够解决目前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保障范围窄、保险成本高、出险索赔难、旅行社缺乏投保积极性、旅游投诉多等关键性问题,让旅行社责任保险真正为旅行社安全经营、旅游者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二、统保示范产品特点 (一)充分体现行业需求“量身定做”的保险 1、在风险分析、需求研究、现有产品对比的基础上,重新定义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产品的内涵与外延; 2、基本险与附加险相结合,保险保障充分,满足不同旅行社和不同旅游活动的风险和保险需求; 3、保险责任范围广、但不扩大旅行社责任; 4、用服务实现产品的功能。调解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纠纷调解、事故处理,彻底解脱了旅行社为索赔而忙。 (二)拥有“话语权”的保险 1、创新旅行社责任保险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建立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实现旅游者人伤事故的集中处理; 2、建立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团队,以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为核心,全面发挥集中化事故处理职能; 3、建立小额案件的“快付处理机制”,赋予旅行社一定的理赔权; (三)用机制解决“理赔难”的保险 1、以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为核心,规范化简索赔,改变游戏规则,提高索赔效率; 2、规范索赔单证,明确保险理赔要求,减少单证流转,提高索赔效率; 3、建立以快付、预付、垫付、通付、公共紧急救援和公共责任限额为特色的解决机制; 4、建立400服务专线、调解专员、赔案跟踪等索赔协助机制。 (四)整合社会资源为行业服务的保险 1、整合了中国保险市场最强的力量,包括最具实力的六家财产保险公司和一家经纪公司; 2、整合现有紧急救援服务资源,建立适合我国旅游市场需要的紧急救援服务网络; 3、搭建境内协作医院网络和境外服务机构网络; 4、组建医疗、法律、语言和风险管理专家后援队伍。 (五)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的保险 1、建立400统一服务专线,一个电话就可以轻松享受旅游保险365×24的一站式服务; 2、通过TourIns USP旅行社责任保险服务系统与国家旅游保险网,搭建网络数据平台。 (六)注入风险管理服务元素的保险 1、在统一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建立旅游行业风险数据库,并在对风险数据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实时提供防灾、防损建议; 2、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组织形式多样的保险培训,提升行业风险管理意识,增加事故处理经验; 3、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提供保险手册,并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手册; 三、统保示范产品优点 (一)责任范围广 1、责任界定方式不同:采取了“概括+列明”的方式,既包括因为在组织旅游活动中的疏忽、过失诱发的赔偿责任,也具体列明了11种常见或者难以界定的责任。 2、增加了意外事故责任,体现行业特点。 3、增加了“有责延误、无责救助”责任,减少纠纷,强化以人为本意识。 4、设计了5种附加险,供选择,完善保险保障。 (二)保障额度高 1、为旅行社设计了4档赔偿限额; 2、为每人设计了从20万到80万7个限额,供选择; 3、设计了公共责任限额,一旦旅行社的限额不够用,可申请公共责任限额,有效解决群死群伤的责任事故无法得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三)旅行社随团服务人员有保障 增加了对旅行社委派的随团领队、导游的赔偿责任。从而为全国十几万导游和两万多领队提供职业保障。 (四)性价比高 1、年度保费水平充分考虑了保障与成本的关系。 2、保障全、额度高、服务好。 3、设计了多个调整因子,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 4、定期评价,根据市场费率水平,进行调整。 (五)理赔不再难 1、有保险经纪公司、行业专家和旅行社代表共同组建调解处理中心,处理所有人伤事故,拥有理赔话语权。 2、建立了400统一服务专线,接受旅行社咨询和报案。 3、1000元(境外500美元)的人伤赔案由导游、领队直接处理。 4、建立重大事故的医疗费用垫付、预付和公共救援专项资金。 5、建立“先赔后追”机制,不用为责任扯皮,化解行业难题。 (六)用数据和事实说话 建立全国统一服务平台,收集行业投保与索赔数据,建立起行业的风险管理数据库,为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四、统保示范产品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以全国两万多家旅行社为保障对象,涵盖旅行社提供的包括团队旅游、自助游和单项委托项目在内的经营业务。 (二)保障区域 产品涵盖我国960万平方公里和104个中国公民旅游目的地国家。 (三)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分为基本保障和附加保障。 1、基本保障 以《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列明的旅行社责任为基础,涵盖旅行社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有责延误费用、无责救助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随团导游领队保障、法律费用、扩展费用等七方面保障。 (1)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 A、只要在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旅行社可通过旅行社责任保险得到赔偿,如果旅行社不是最终责任承担者,则旅行社需协助保险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B、列举六项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所导致的损害赔偿: ① 未尽到审慎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义务; ② 在行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义务或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义务; ③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时,未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救助措施,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的; ④ 行程或旅游项目安排不当,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如安排的旅游活动超出旅游者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或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旅游者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发生事故的;或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旅游者患有传染性疾病,采取的隔离防护措施不充分或超出被保险人防控能力而导致其它旅游者感染的;或发生旅游者互相拥挤造成事故的;或导致旅游者下落不明的; ⑤ 导致行程延误后遭遇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 ⑥ 代管的旅游者的旅行证件、行李物品丢失的; C、由于旅行社委派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原因,体现有关法律关于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致人损害由法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D、由于旅游服务辅助者或其他第三人的原因,在旅行社或其旅游服务辅助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保障了旅行社的场所责任; E、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旅游者治疗的实际情况,或经医生要求,需要转院进行后续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用。 (2)有责延误费用 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导致行程延误或终止(含被拒绝出入境)产生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等。 (3)无责救助费用 在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非旅行社原因引发的事故灾难,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救助而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和必要物品购置费等。 (4)精神损害赔偿 (5)随团导游、领队保障 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随团出行的过程中,从事与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罹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的,可以得到赔偿。 (6)法律费用 (7)其他费用 旅行社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不保的风险、责任、费用 (1)不保的风险: A、战争、核风险、行政行为、故意行为、违法行为、间接损失、罚款等。 B、违法、故意行为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仍然负责。 (2)旅游者发生下列情况将不能获得赔偿 旅游者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所致的及旅游者擅自脱离团队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在旅行社组织的“自由行”旅游活动中或组织的其他旅游活动期间,旅行社能够或应该能够预见到的旅游者进行自由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3)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况将不能获得赔偿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3、附加保障范围 (1)紧急救援费用 承担旅行社有责任的情况下,发生紧急救援的费用。而游客自行购买的意外险项下的救援险,负责不是旅行社责任的救援费用。 (2)旅程延误 不是旅行社疏忽、过失导致旅程延误引起的食宿、交通等费用。 条款中对导致延误的具体原因,如自然灾害、传染病、航空管制和战争等进行了规定。 (3)旅行取消损失 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战争、公共卫生事件、非旅行社原因和政府行为(如发布橙色以上预警)等原因,旅行社已经发生的,无法向旅游者收取、无法从旅游辅助服务者处退回的有关食宿、交通等费用或额外支出的退票、退房等费用损失,可以得到赔偿。 (4)扩展费用 A、因宗教原因,旅游者遗体需要遣返的费用; B、家属探望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C、医务人员和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前往处理事故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D、发生事故后,随行老人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 E、由于某一旅游者的疾病导致其所在旅游团的旅程延误,所发生的费用。 (5)抚慰金 提供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2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 五、统保示范产品价格定位 (一)确定机制 通过公开招标,以竞争性谈判的形式,在各家保险公司报价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最终和保险公司商定的。 (二)价格(保费)水平 1、基本险 分无出境游经营资格、有出境游资格,设计不同赔偿限额,由旅行社选择。 责任限额组合一: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率 (人民币:元) 1 人民币200万元 人民币400万元 8000 2 人民币300万元 人民币500万元 10000 3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11700 4 人民币600万元 人民币1000万元 12600 责任限额组合二: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400万元 9400 2 人民币500万元 11500 3 人民币800万元 12900 4 人民币1000万元 14100 (2)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责任限额组合一: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率 (人民币:元) 1 人民币400万元 人民币600万元 36250 2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53200 3 人民币800万元 人民币1200万元 87000 4 人民币1000万元 人民币1500万元 105000 责任限额组合二: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600万元 40250 2 人民币800万元 58500 3 人民币1200万元 95700 4 人民币1500万元 115500 2、附加险 (1)紧急救援费用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100万元 26200 2 人民币200万元 39700 3 人民币400万元 59500 4 人民币1000万元 89600 (2)旅程延误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10万元 8000 2 人民币20万元 12000 3 人民币50万元 24500 4 人民币100万元 52500 (3)旅行取消损失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10万元 10000 2 人民币20万元 17500 3 人民币50万元 35000 4 人民币100万元 75000 (4)扩展费用保障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20万元 3600 2 人民币50万元 4800 3 人民币100万元 6000 4 人民币200万元 7200 (5)抚慰金附加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10万元 4200 2 人民币20万元 5400 3 人民币30万元 6600 4 人民币50万元 7800 (三)调整机制 在上述基本保费的基础上,根据“全年旅游接待人天数”、“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以往赔偿记录”、“附加险投保”、“赔付率”、“风险管控”、“客户忠诚”和“紧急救援”八个因子分别调整、优惠。 附加险的保费根据“全年旅游接待人天数”进行调整。 (四)动态调整机制 如果市场上,出现了同等保障和服务的产品,价格比统保产品还要低,则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统保保险费率进行综合评估,结合市场情况,对统保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优化,在第二年续保时实施。 六、统保示范产品服务机制 “统保示范产品”具有三大要素,一是统保产品的内容,二是价格,三是服务。鉴于保险自身的特性,保险产品与保险服务是密不可分的,没有优质的服务,就保证不了保险产品的实现, “惜赔”“拒赔”等现象仍会层出不穷。为彻底根治传统旅行社责任险的顽疾,统保示范产品具备全方位的服务保障。 (一)投保服务 江泰公司上门服务,并设计了网上投保和电话投保方式,供旅行社选择。 (二)调解处理中心与事故鉴定委员会 1、设立依据 根据《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框架协议书》的约定成立,是保险双方的合同行为。 2、工作职责 调解处理中心负责所有人伤事故的调解和处理,负责统保赔付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预付赔款的核准使用、后援团队的调配管理、赔案材料收集整理、赔案跟踪等职能等。 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人伤10,000以上事故责任的鉴定,调解中心负责赔案跟踪和材料收集等。 3、设立时间和条件 调解处理中心与事故鉴定委员会分全国、省级、地级市三级设立。 (1)首先设立全国调解处理中心,总部在北京。 (2)省市中心在统保规模达到70%或2012年(以先发生者为准)时,设立。 (3)地市中心在当地统保率达到70%且年度保费规模达到100万元人民币时,设立。 (4)地方中心未设立前,由当地调解员处理承担相关工作。 4、调解中心组成 由江泰公司、各级行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共同组建。 5、事故鉴定委员会 与调解中心同时成立。 事故鉴定委员会由法律专家、旅游行业专家、医学专家、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代表共同组成,设7个表决席位,其中保险公司占3席,旅游行业专家1个表决席位,法律专家1个表决席位,医学专家1个表决席位(如案情无需医学专家参与时,该表决席位调至旅游行业专家),保险经纪公司1个表决席位。 总之,统保示范产品是各级行管部门的产品,是广大旅行社的产品,是为了解决目前理赔难、保障低、市场竞争不规范、数据缺失、政府买单等问题,用保险和风险管理促进旅游业和保险业更好的发展。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文件、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基本险 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一)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经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2)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食物中毒事件的; (3)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未尽到审慎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 (4)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在行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义务或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 (5)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时,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未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救助措施,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的; (6)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行程或旅游项目安排不当,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如安排的旅游活动超出旅游者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或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旅游者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发生事故的;或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旅游者患有传染性疾病,采取的隔离防护措施不充分或超出被保险人防控能力而导致其他旅游者感染的;或发生旅游者互相拥挤造成事故的;或导致旅游者下落不明的; (7)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导致行程延误后遭遇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 (8)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代管的旅游者的旅行证件、行李物品丢失的; (9)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其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 (10)由于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辅助者或其他第三人导致被保险人或其旅游服务辅助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 (11)因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旅游者治疗的实际情况,或经医生要求,需要转院进行后续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从境外医院转往境内医院,或从境内医院转往境外医院,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旅游者财产损失包括行李、衣物、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手表、手机等。但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有责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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