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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财会[2009]12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资本保证金处置的请示》(HASL司字〔2009〕133号、HASL司字〔2009〕13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云翔大厦支行的资本保证金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和3700万元到期后,转存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解放北路支行。请你公司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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