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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北京、上海分公司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寿险[2009]12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海分公司的请示》(泰康养发〔2009〕第0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海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分公司筹建就绪,你公司须分别向北京、上海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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