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各流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促进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提高,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良好水事秩序的维系,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资源保障。 二、检查内容 (一)水资源管理法规制度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落实情况;有关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存在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协调和不一致的情况。 (二)水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1、取水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等环节是否规范; 2、水资源论证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是否规范,是否按时备案,是否存在与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脱节等问题;资质单位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情况; 3、入河排污口审查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登记等环节是否规范,是否按时备案,是否存在与环评审批相脱节等问题,入河排污口是否普查、登记,档案管理是否完整; 4、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存在超越审批权限、行政不作为等问题。 (三)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水资源费征收主体、范围、方式、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规多征、减征、免征、缓征等问题,中央分成水资源费是否足额上缴中央国库;水资源费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是否存在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问题。 (四)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和执行情况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遵循的原则、程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电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征收水资源费,是否越权出台涉及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电企业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履行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 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是否依法办理了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等手续,是否严格遵守水资源各项管理规定,是否严格按照审批的要求取水、用水和退水,取水计量设施是否安装、运行是否正常,节水"三同时"制度是否落实,是否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是否有瞒报实际取水量(发电量)、拖欠、拒缴水资源费等现象,排污口设置单位和个人退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退水水质是否按规定监测,入河水质是否达到水功能区水质要求。 (六)廉政建设情况 各级有关的管理部门廉政制度、行风建设情况,各项行政许可制度和收费是否公开,是否存在人为干涉、弄虚作假的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情况,是否存在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等行为。 三、组织实施和时间安排 本次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由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部署,水利部具体组织实施。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组成检查组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流域管理机构的水资源管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正式检查通知另发。 此次专项检查从2009年11月开始,至2010年4 月结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启动准备阶段(2009年11月中旬) 2009年11月中旬,发文启动检查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部署工作。 (二)第二阶段--自查阶段(2009年11下旬-2010年1月) 2009年11下旬-2010年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权限内相关自查工作,并对流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查工作进行指导。在自查工作基础上,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10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及有关建议报告水利部。 (三)第三阶段--集中检查阶段(2010年2月-3月) 2010年2月-3月,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联合组成检查组,对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集中检查。 (四)第四阶段--总结整改阶段(2010年4月) 2010年4月,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对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对解决有关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和措施。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针对自查和集中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制定限期整改措施,积极探索落实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长效机制,研究提出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管理的对策措施,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向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告,并向人民政府报告。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 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是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科学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抓好工作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务见实效。要加强宣传,让社会各有关方面充分了解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大意义、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严格依法行政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对抗拒检查、屡查屡犯的管理相对人要从严惩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肃检查纪律 各级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提出与检查内容无关的要求,不得参加与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对违犯检查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