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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


【颁发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1986]2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加强我市市容、市政管理,保持城市文明整洁、美观和有秩序,根据我市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为维护市容美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街道、巷道、河堤、广场、城市空地搭盖各种临时建筑和半永久性、永久性建筑。 二、不准在市区街道上堆放废土(料),建筑材料、拴系牲畜,或堆放其他有碍观瞻的物品。 三、市区主要道路和新建小区竣工后的道路,原则上不准随意开挖,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到规划、城建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四、市区主要道路的车行及人行道不准随意摆摊设点。经批准设置的各种临时货棚,摊点,应按规定输有关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设置,并注意保持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五、张贴或设置广告牌(栏)(含霓红灯、灯箱广告)、报栏、标语(宣传)牌、路标、指示牌等,均应报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和要求设置。 六、车辆、行人要各行其道。各种车辆应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进入城区的机动车辆应保持干净整洁,运送建筑材料、煤灰、垃圾的车辆,不得沿街泼撒、遗漏。 七、临街住户不准在阳台上堆放各种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得在人行道或行道树上凉晒衣物。 八、临街施工应遵守市政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文明施工的标准施工,保障交通安全,维护市容观瞻,并做到人走场地清。 九、临街两侧的单位和住户,要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搞好各自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工作及社会秩序。 十、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违者予以罚款。 十一、违反本通告的,由市、区城建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并按市容、市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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