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各部、委、办;
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1986年1月21日
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
市委、市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文件)下达后,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先后三次作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对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促进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要求抓紧结束“文革”挤占华侨私房落实政策的扫尾工作,做到善始善终。对于历史遗留华侨房产的处理问题,责成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侨办和市房管局提出贯彻意见。现由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三个单位提出了关于加快本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
据初步调查,全市需要落实“文革”前私房政策,包括土改和农村历次运动中没收、征收的华侨房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的房产以及代管房产等共一万三千零四十五户,建筑面积二百四十三万六千平方米(市区六千一百户,一百三十五万五千平方米,郊县六千九百四十五户,一百零八万一千平方米)。在上述历史遗留房产中,属于中办发(1984)44号文范围的华侨房产计三千五百九十户,一百五十四万五千平方米。
根据中办发(1984)4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各级落实私房政策的机构。
处理历史遗留的华侨房产问题情况复杂、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要在五年内完成,加上处理国内其他人员历史遗留的私房问题,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必须加强领导。建议有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和充实各级落实私房政策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原来只负责“文革”中冲击私房的落实政策的任务,现在应把处理历史遗留的私房落实政策任务列入工作范围。领导小组原成员已离休或调离的,应由所在部门另行提名,报市政府重新决定;为适应需要,建议再增加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农委各一位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亦应尽快充实力量,除原有工作人员和从建委、农委、政法部门各抽一人参加办公室工作外,尚缺人员数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同市编制委员会商量解决。
建议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对私房落政工作加强全面领导,并对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相应的调整和充实。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吸收区、县统战、侨办、政法、城建、房产管理局和房产经营公司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办公室需要增加的人员和经费请区、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房管所要确定一位所长负责抓这项工作,并相应配备人员。
各局、驻沪部队(包括大专院校、局级科研单位)要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这项工作,并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
(1)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除了制定方案,全面规划外,重点放在研究政策和督促检查,并帮助处理疑难案件和有贡献有影响的重点人物的落实政策工作。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县党政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包括对市属系统各单位需要腾退的华侨私房的归口通知和腾退、搬迁的检查督促,负责指导房管部门核定产权、私房改造的复查、退还产权、补留住房等工作。
(2)各系统各单位需要腾退的华侨自住房,按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积极安排房源,切实做好单位或现住户的动员搬迁工作。
(3)房产经营部门和房管所负责腾退后的产权发还、私房维修、业主留房、私房作价收购、协助房主和住户建立租赁关系等工作,房管所要把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列入考核的范围。
(4)区、县侨务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核定华侨私房房主的身份。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都应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以确保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统筹安排,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所需的房源和经费。
(1)处理历史遗留房产问题,关键在于落实房源。据匡算,全市共需落实私房政策净房源建筑面积一百八十三万一千平方米(市区一百零二万八千平方米,郊县八十万三千平方米)。其中,处理华侨历史遗留房产房源一百二十四万八千平方米(市区七十四万六千平方米,郊县五十万二千平方米)。
对市区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所需的七十四万六千平方米房源,建议大部分在各单位自建住宅中安排解决;对部分高标准住宅稍高标准住宅由市里统一筹建和安排,主要为解决腾退、补留自住房中需作价收购安排房主的住房,以及解决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动迁等需要。这部分房源,建议在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九年逐年安排(分期提供房源的数量另报)。
由于对历史遗留房产的情况正在进行调查,实施细则尚在拟订,任务还未归口到各区、局所属单位,但要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来信来访逐渐增多,对于个别急需解决的对象,建议各区、局在现有房源中调剂解决。
对处理国内人员历史遗留房产房源五十八万三千平方米(市区二十八万二千平方米,郊县三十万一千平方米)另行安排上报。
(2)处理历史遗留房产所需经费,据初步测算,约需经费四亿二千五百六十万元(包括净房源建设资金三亿五千三百四十万元,补发定租和作价收购款七千二百二十万元),其中市区三亿二千一百三十七万元,郊县一亿零四百二十三万元,按照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和中央、地方、单位各分担一点的精神,单位和个人(农民)应负担一亿五千四百四十九万元(市区九千八百四十九万元,郊县五千六百万元),地方财政应负担二亿七千一百十一万元(市区二亿二千二百八十八万元,郊县四千八百二十三万元)。上述测算所需落实政策房源一百八十三万一千平方米,均为净房源。根据本市住宅建设基地动拆迁情况,还必须考虑百分之三十五左右的基地拆迁面积,实际需要安排房源计划共为二百八十一万七千平方米左右。这样,建房资金相应从三亿五千三百四十万元增加到五亿四千三百六十九万元,加上补发定租和作价收购款七千二百二十万元,全市共需资金六亿一千五百八十九万元。据市财政部门反映困难很大,建议向国务院侨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反映,请求帮助解决。
(3)房源和经费补贴原则。
1.凡是单位使用的(包括用单位户名租赁,实际上分配干部、职工住用的),原则上由现使用单位负责腾退,所需房源和经费由现使用单位解决。少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市酌情补贴,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对用单位户名租赁,实际上分配干部、职工住用的住户,凡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调动工作或部队转业的,应由调入单位负责腾退;凡从一九八六年起调出或转业的,仍由原调出单位负责腾退。
2.处理历史遗留房产所需经费,据初步测算,约需经费四亿二千五百六十万元(包括净房源建设资金三亿五千三百四十万元,补发定租和作价收购款七千二百二十万元),其中市区三亿二千一百三十七万元,郊县一亿零四百二十三万元,按照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和中央、地方、单位各分担一点的精神,单位和个人(农民)应负担一亿五千四百四十九万元(市区九千八百四十九万元,郊县五千六百万元),地方财政应负担二亿七千一百十一万元(市区二亿二千二百八十八万元,郊县四千八百二十三万元)。上述测算所需落实政策房源一百八十三万一千平方米,均为净房源。根据本市住宅建设基地动拆迁情况,还必须考虑百分之三十五左右的基地拆迁面积,实际需要安排房源计划共为二百八十一万七千平方米左右。这样,建房资金相应从三亿五千三百四十万元增加到五亿四千三百六十九万元,加上补发定租和作价收购款七千二百二十万元,全市共需资金六亿一千五百八十九万元。据市财政部门反映困难很大,建议向国务院侨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反映,请求帮助解决。
3.凡是农民住用的,对腾退后仍有房居住的,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对腾退后无房居住的,应帮助另建住房。建房所需建筑材料、宅基地,由各县统筹安排。建房资金,除本人负担外,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和县地方财政根据现住房面积给予酌情补贴。任务重、资金困难的县、由市给予适当补贴。
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