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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晋城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晋城晋普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干部法律职务的决议


【颁发部门】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决定授权晋城市人大常委会对晋普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法进行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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