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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国营企业和区、县、局总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发给职工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作为计提统筹退休基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劳筹发字[1988]6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印发《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发放办法》的通知(即京财预(1988)504号文)等下发后,一些单位反映,我市发给企业职工的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补贴是否作为计提统筹退休基金的工资总额基数问题,需要有关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以便于企业执行。为不影响企业统筹退休基金的提取,保证全市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参加我市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的国营企业,区、县、局、总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计提统筹退休基金时,要将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计入工资总额作为提取统筹退休基金的基数。但原定财务列支渠道不变。 2.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后,未将此项补贴作为计提统筹退休基金基数的,应从1988年5月起进行补缴。 3.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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