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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给农村户口的中学代课教师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财政研[1988]20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对农村户口的中学长期代课教师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1.农村户口的中学长期代课教师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比照京财预(1988)609号文件第8条“农村户口的小学代课教师,在代课期间发给补贴。并按本市在职职工补贴标准,随工资按月由学校发给本人,补贴资金由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的规定执行。 2.此规定从1988年5月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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