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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四种主要副食品调价后相应调整伙食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体育委员会、财政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直属单位、区县财政局、体委:
四种主要副食品调价后有关运动员、教练员、运动学校学生、业余体校学生和竞赛伙食标准作如下调整,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享受一类灶,伙食标准由原8元调为12元,教练员享受二类灶,伙食标准由原5元调为8元;海模和棋类伙食标准由原6.5元调为10元。 二、市运动学校学生和教练员享受三类灶,伙食标准由原4元调为6元。 三、区县运动学校学生和教练员享受四类灶,伙食标准由原3元调为4元。 四、竞赛按三类灶执行,伙食标准为6元。 上述调整标准由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六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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