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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华侨错改房产和代管房产有关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府私房落政[1988]发字第54号、沪房[1988]产字发第5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各区、县房管局(发至市区各房管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1988]47号文),为了加快落实私房政策,认真处理华侨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和华侨的代管房产,特对有关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等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申请手续 (一)凡华侨的私改房或代管房符合沪府办发[1988]47号文规定处理范围的,产权人可向房产所在区私房落政办提出申请。 (二)产权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房屋情况申请表》。区私房落政办经初审认为需要处理的,应通知产权人提交合法证件。对华侨私改遗留问题,房产所在区私房落政办经初审认为需要处理的,也应主动通知产权人提交合法证件。 二、关于审批程序 (一)产权人提出申请后,区私房落政办应即会同或督促 房产所在地房管所认真对房产进行复核查证,由房管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填写报批单,提出处理意见,连同申请书、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档案复印摘抄材料等有关资料,报送区私房落政办审核。 (二)区私房落政办对房管所上报的报批单及有关资料审核后,由区私房落政办主任会同区房管局长批准。 (三)原由外区办理改造的房屋,房屋所在区私房落政办应将申请材料及时转给原批准改造的区私房落政办,由原主改区私房落政办负责对房产的复核、审批,再书面通知房屋所在区私房落政办办理。 三、关于审批权限 (一)凡属下列情况的,由区私房落政办会同区房管局审批: 1、原由区房管部门办理的私改房产以及区有关部门批准的代管房产; 2、给房主划留房和补发定租; 3、新里以上非整幢房屋和旧里以下房屋的作价收购。 (二)凡属下列情况的,由区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私房落政办会同市房管局审批: 1、原由市房管局直接办理的私改房产以及市人民政府、军事管制委员会批准和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代管房产; 2、新里以上整幢房屋的作价收购。 四、关于产业资料的动态注记 1、对批准撤销改造或撤销代管的房产以及划留房和补发定租,区私房落政办应书面通知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应及时做好产业变更注销的通知和资料注记等有关事宜。 2、对需要落实政策发还房主自管的房产,在处理前房管所要做好管理手册等资料注记,对有关交换、分配、分户、增配、增搭建等事项,要严加控制,冻结停办。 五、各县私房落政的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可参照本规定精神办理,其分级审批权限,可由各县自行划定。不属县私房落政办审批权限的,应上报县政府审批决定。 本规定,希各区、县私房落政办、各区、县房管局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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