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商业部《关于副食品价格变动和发给职工价格补贴后有关会计处理的函》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财商[1988]13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商业各主管局、市粮食局、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商业部司发(88)财会字第70号文《关于副食品价格变动和发给职工价格补贴后有关会计处理的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实行提成工资的企业,在计算应发价格补贴时,按原工资开支渠道增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增记“应付工资”科目,不再通过“工资基金”科目。 二、政策性亏损或微利企业的价格补贴,不管是否由财政部门拨款补助,均先按进入成本费用处理。企业因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影响亏损增加较大以及留利减少较多的,年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适当予以补助,做为财政拨入留利处理。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