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邮电管理局苏邮联字[1990]第44号文“转发国家物价局、邮电部《关于改变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市话建设的初装费和市话经营基本资费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市内电话有关资费的执行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市内电话初装费收取标准
1、工商企业用户(包括私营企业),每部电话收取初装费4500元,工料费及话机费500元。
2、由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和住宅用户,每部电话收取初装费2100元,工料费及话机费400元。
3、对一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申请并交纳4元受理勘察费的住宅电话用户,实行优惠政策。市内电话初装费、工料费及话机费一次性收取1500元。具体执行办法由市电信局另行通知。
二、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标准
1、按照新的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中关于基本月租费计费等级规定精神,我市基本月租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乙种用户18元;甲种用户11.60元;中继线用户54元;电话副机及同线副户电话用户4.50元;同线电话乙种用户14.40元,甲种用户9.30元。包月制市内电话中继线出中继用户102元,入中继线用户78元;普通电话乙种用户34元,甲种电话20.4元;普通专线39元。
2、市内电话建设附加费和界外月租费、区外附加费以及其他月租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3、市内电话(含公用电话)计次费均按每次0.10元计收(其中包括0.02元邮电通信建设附加费)。
4、一九九○年十月份向用户收取的市内电话费中,计次费按原标准执行,基本月租费按新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四、南京五县(即江宁、江浦、六合、高淳、溧水)的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另文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