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司法局、对台办公室:
现将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国爱外汇管理局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劳险字[1989]27号《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离职人员赴台湾地区定居的待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劳险字〔1989〕27号(略)
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