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48)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劳动局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劳动监察员从事劳动监察工作。
二、劳动监察员应从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部中选调。
三、按照劳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区、县劳动局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经区、县劳动监察机构推荐,由区、县劳动局主管局长批准任命,并报市劳动监察机构备案。
四、区、县劳动局专职劳动监察员由国家劳动部或市劳动局负责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培训和考核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五、各级劳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批准任命工作,应当在1995年2月底之前完成。
六、自1995年3月15日起,各级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使用国家劳动部统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原《北京市劳动行政执法检查证》停止使用。各区、县劳动局必须在劳动监察培训、考核和批准任命工作完成后,于1995年3月10日之前,到市劳动监察机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劳动监察证件管理及发放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七、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