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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速限制的决议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京常字[1987]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速限制的报告,同意所提意见,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机动车行经上下行4条以上(含4条)机动车道的交叉路口的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其它设有信号灯和岗台的交叉路口的时速不准超过25公里。在其它情况下的时速限制,仍按《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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