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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检发《关于加强财政监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检发《关于加强财政监察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要把严格财政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监督工作,作为搞好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并由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抓好这项工作。 二、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财政科、所工作人员中,聘请兼职财政监察人员或财政监察通讯员,以弥补专职监察人员的不足。 三、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每半年和年度终了,要向市局报送监察工作报告,报送时间,可按要求上报违纪统计报表的时间上报。如果发现带有倾向性的违纪问题,可随时报告。 四、为了做好财政监察工作,市局以(87)财监字第435号文。 印发的《关于加强财政监察工作的意见》中。财政监察机构的任务等处与《若干意见》不一致、不全面的,请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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