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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


【颁发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1987]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一、为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城市绿化速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市及城市区绿化委员会、是所辖区域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领导机构,负责编制绿化规划,安排年度计划,供应苗木,培训技术骨干,组织考核验收和检查评比等项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绿化任务的需要,设置专(兼)职人员,搞好本单位全民义务植树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级绿化委员会以及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全民义务植树、绿化祖国的伟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工作。 四、凡居住在大连市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至六十岁,女十一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承担三个工日的义务植树任务。每个工日,在园林区,按完成栽植乔木一株、灌木两株、绿篱三米和草坪三平方米,或管护园林乔木三株,草坪和绿地五平方米(包括绿篱花灌木)计算;在风景林区,按园林区栽植和养护定额的二倍计算。十六岁以下的青少年,可就地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五、市绿化委员会根据各区、各单位担负全民义务植树任务的人数,下达植树和养护管理等绿化任务指标。任务可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各单位应根据所担负的任务,积极组织力量,保证绿化任务的完成。 六、建立全民义务植树任务考核制度。市、区绿化委员会负责考核各单位承担的植树造林、园林建设、养护管理等任务的完成情况,填写《全民义务植树运动考核手册》。对完成植树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完成当年植树任务的单位,应结转下一年度完成。 七、各单位在完成公共绿地义务植树任务的同时,要搞好本单位专用绿地的绿化,井于一九八八年前实现普遍绿化(即全覆盖)。对达不到全覆盖的单位(不含财政拨款开支的机关、事业单位)从一九八九年起每平方米闲置面积每年收缴荒芜费二元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荒芜费由企业税后留利和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大专院校、医疗卫生、党政机关、部队等单位,在普遍绿化的基础上,应尽快实现花园式绿化。 八、新建、改建的厂区和居民区的预留绿地面积指标,按《大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预留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由建设单位按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缴纳一次性环境绿化费。 九、环境绿化费、荒芜费统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者指定的园林绿化部门核收,分别半年和一年一次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由财政和绿化部门共同研究用于绿地绿化,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中荒芜费,缴纳单位如在限期内实现绿化,可如数返还,逾期未完成的不再返还。 十、普及绿化和花园式绿化的标准。普及绿化:单位院区和居民居住区的空地,凡可绿化的地方都种植花草树木,围墙四周和道路两旁做到树木遮荫,绿草铺地,不露黄土。花园式绿化:绿地植物配置合理,树种较为丰富,生长茂盛,三季有花,四季常青,充分利用墙面、栏杆、坡面、阳台等处种植攀援植物,实现垂直绿化,创造条件开辟内部花园。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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