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失效]
【颁发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198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第一条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制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免税、纳税事项。
第三条车船使用税的税额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第四条车船使用税计税吨位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载重汽车的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按一吨计算。
二、船舶的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三、不满一吨的小型船只,按一吨计算。
四、拖轮(包括小型拖轮)的计税标准,按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半吨)计算。
五、载重拖车或乘人拖车按应纳税额七折计征。
第五条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拥有非营业性质的自用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拥有的自用车船;
三、农渔业村、队用于农渔业生产的自有自用车船(从事营业运输的车船除外);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码头上下客货及堆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以及残废人使用的车辆;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自行车和个人自有、非营业用的各种非机动车船暂免征收。
第六条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有困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减征、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凡经公安管理部门及港务、航务部门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停驶车船,可免征停驶期间的税款,但已纳本期税款而中途停驶的车船不予退税;停驶未备案的及复驶未纳税的车船仍按本细则规定纳税。
第八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期限。非机动车船及轻骑、摩托车按年征收,在二月份内一次缴纳;机动车船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二月份,下半年在八月份。(从1995年开始各种车辆纳税期限为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车船使用税税额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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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计税标准 │年税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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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力车│每 辆 │30││
├───────────┼───────────┼───────┼──────────┤
│人力排子车│“ “ │18││
├───────────┼───────────┼───────┼──────────┤
│手推车│“ “ │4 ││
├───────────┼───────────┼───────┼──────────┤
│三轮客货车│“ “ │12││
├───────────┼───────────┼───────┼──────────┤
│ 人力小三轮车 │“ “ │6 ││
├───────────┼───────────┼───────┼──────────┤
│自行车│“ “ │4 ││
├───────────┼───────────┼───────┼──────────┤
│助力二轮车│“ “ │8 ││
├────┬──────┼───────────┼───────┼──────────┤
│助力│ 营业用 │“ “ │36││
│ 三轮车 ├──────┼───────────┼───────┼──────────┤
││非营业用│“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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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人汽车 │ 每辆10人以下 │ 180││
├───────────┼───────────┼───────┼──────────┤
│ “ “ “ “│“ “11-30人 │ 240││
├───────────┼───────────┼───────┼──────────┤
│ “ “ “ “│“ “31人以上 │ 300│包括电车│
├───────────┼───────────┼───────┼──────────┤
│ 乘人汽车拖车 │“ “10人以下 │ 126│180元按七折 │
├───────────┼───────────┼───────┼──────────┤
│ “ “ “ “│“ “11-30人 │ 168│240元按七折 │
├───────────┼───────────┼───────┼──────────┤
│ “ “ “ “│“ “31人以上 │ 210│300元按七折 │
├───────────┼───────────┼───────┼──────────┤
│轻骑摩托车│每 辆 │48││
├───────────┼───────────┼───────┼──────────┤
│二轮摩托车│“ “ │60││
├───────────┼───────────┼───────┼──────────┤
│三轮摩托车│“ “ │80│包括机动三轮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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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重汽车 │按净吨每吨│60││
├───────────┼───────────┼───────┼──────────┤
│ 载重汽车拖车 │“ “ │42│ 60元 │
├───────────┼───────────┼───────┼──────────┤
│拖拉机拖车│“ “ │30│ 60元按五折 │
├───────────┼───────────┼───────┼──────────┤
│机动船│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 │
│├───────────┼───────┤ 净 │
││151吨至500吨│每吨1.60元│ 吨 │
│├───────────┼───────┤ 位 │
││501吨至1,500吨│每吨2.20元│ 计 │
│├───────────┼───────┤ 算 │
││1,501吨至3,000吨│每吨3.20元││
│├───────────┼───────┤│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
││10,001吨以上│每吨5.00元││
├───────────┼───────────┼───────┼──────────┤
│ 非机动船 │10吨以下│每吨0.60元│ 按 位│
│├───────────┼───────┤ 载 计│
││11吨至50吨│每吨0.80元│ 重 算│
│├───────────┼───────┤ 吨 │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
││151吨至300吨│每吨1.20元││
│├───────────┼───────┤│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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