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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决定如下: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专职常务主席。 二、常务主席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三、常务主席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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