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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呼和浩特市清除道路积雪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1991]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清除道路积雪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清除道路积雪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卫生管理,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方便人民生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商店、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有义务承担由所在区街道办事处划分的清除道路积雪(冰)的任务。 第三条居民区主要街道积雪(冰),由居委会组织居民清除。 第四条清除道路积雪时间 (一)凡夜间降雪,必须在次日上午十时前清除完毕; (二)凡白天降雪,必须随时清除。 第五条临街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一律不准往路面上倾倒污水。 第六条各级爱卫会要加强管理,做发督促检查工作。 第七条凡在已划责任区域的路段上,因积雪(冰)发生车辆交通事故或人员跌打损伤,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由负责清除该路段积雪(冰)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居民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凡违反本规定者,除通报批评外,按《呼和浩特市城镇公共卫生管理办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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