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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5]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0号)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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