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级政府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于强化各级政府的职能,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改进和转变领导机关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各级领导机关长期以来存在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就是有布置无检查。应该下决心改变这种状况,做到布置一项工作就要把它落到实处,抓一件是一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通过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的这一指示精神,使各级政府的决议、决定以及下发的文件、指示等真正落到实处。为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把督促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起来。
一、切实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各旗、县、区和各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督查事宜,有条件的也可专设机构,但所需人员均从现有编制内调整解决。由于督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权威性和业务性比较强的工作,所以各地区和各部门在确定工作人员时,一定要选一些认真负责,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同志来承担。
二、积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各旗、县、区和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建立起本地区、本系统的督查工作网络。各级政府办公室部门负责对本级以下级督查工作的协调与业务指导工作,要确定网络联系名单和责任制,层层建立健全严密、灵敏的督查工作网络。
三、市政府督查室已正式建立,今后有关督查工作的事宜可直接与之取得联系。市政府督查室设以政府大楼415房间,联系电话:663741。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的作用,不断提高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结合办公室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发挥其参谋助手作用和强化服务意识的一个有效措施和途径。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转变机关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实行科学领导,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府的贯彻执行,促进市人民政府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督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紧紧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积极有效地抓好各项方针、政策及决议、决定、指示的实施和落实。
第四条督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督查任务。对列入督查的事项,要讲效率、求质量,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第五条督查工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联系、协调、督促各地区、各职能部门对分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各地区、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第六条督查工作要尽职尽责,积极进取,不越权也不代替各地区、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的由秘书长领导,办公室一名副市任具体分管。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承办督查工作的各项事宜。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八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
(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办公厅以及其他领导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
(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
(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决定事项的催办;
(五)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领导同志批办的要结束的事项;
(六)基层群众反映的一些无人过问或解决不力的重大问题;
(七)几个部门相互扯皮,拖延不决的问题;
(八)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以及内部刊物中反映出来的与本地区有关的重要批评和建议;
(九)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工作方式
第九条督查工作的主要方式是:
(一)对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文件、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凡上级文件或重要会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要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按期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文件发布或重大工作部署后,对督查事项,要按问题分解立项下达,明确牵头部门,协调某些方面关系,防止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二)协调、督促各地区、各职能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对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决议、命令,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贯彻落实的,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协调一个职能部门主报,并按期进行督促检查。
(三)加强日常催办。凡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都要督促承办部门按照一定的时间、工作程序和规则抓紧落实。
(四)深入实际进行督促检查。上级机关的重要查办件、市领导的重要批示件和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决定,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都要认真对街,必要时可派人到有关地区、部门了解情况。下去既要听取情况介绍,又要进行实地调查。查办结果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写出督查情况专题或综合性报告。
(五)各地区、各部门所发的重要文件、重要事项的决定,要抄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一份,以便使督查室掌握情况,为市政府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服务。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立项
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凡经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查办的各类事项,转到督查室后都应立项;遇到重大督查事项,及时报请秘书长审核,并报分管市长审定后立项;一般督查事项的立项,由督查室提出意见后,报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主任审定后立项办理。
第十一条拟办
(一)凡立项督查的事项均要登记编号,根据内容和业务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同时草拟督查通知,内容包括:领导批示、承办单位、督查内容、报结时限、附送的原件复印件和材料。
(二)督查通知由秘书工或办公室分管主任审签,发文字号为:呼政督查办字。
第十二条承办
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涉及的单位,承办一般分为转办、协办、自办三种形式:
(一)转办、督查事项的拟办意见经领导审定后,要及时做好转办工作。转办督查件需要面交或电话通知的,事先要做好准备,以便把问题交待清楚,交做好记录。督查材料下转,一般不转领导批示原件。对于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要直接转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办理。转出的材料登记后,送机要室签收发送。属于机构性质的,要用机密件发出;不属于机密性质的,用挂号信发出。发出的原件复印件需要收回的,要加盖“阅后退回”印章,定期收回。
(二)协办。督查事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对于一些重要问题的查办,如果有关部门确有困难或需几个部门协办的,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可牵头组织、协调办理。
(三)自办。个别督查事项不宜转给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的,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自办,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第十三条催办
督查函发出后,要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催办。催办采取打电话、发催办通知单、派人面催等形式。
(一)督查函发出一周之内,要用电话向承办单位询问是否收到,领导有何批示,拟采取什么措施,由谁具体承办等初步办理情况,并作详细电话记录备查。
(二)办结期限有明确要求的,必须如期办结。到期末报办理结果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弄清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征得同意后,分别给以延长办结时限、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等相应的处置。
(三)非限期办理事项,应在一个月之内函告办理结果,以期末报的,应及时催办。
(四)特急件要及时催办,并随时掌握进展情况。
(五)每次催办情况都要及时记录整理,以备查考。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六)每季度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督查件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办结
(一)认真审核承办单位的查结报告。承办单位的查结报告,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问题得到解决,文书格式规范。好的查结报告可在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办的内部刊物《督查简报》上选登;查结报告不符合要求的,要通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二)凡自治区领导机关转来的督查件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等领导同志的批查事项,办理结果都要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名义写出专题报告。
(三)办结报告要求一事一报,一般着重写明贯彻落实的结果,文字力求简练、准确、明白。
(四)对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影响的典型事例,对来自各方面的关于做好督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通过《督查简报》作出反映,以促进派进同类性质问题的解决,达到扩大督查效果,推动面上工作的目的。
第十五条立卷归档
(一)每一督查事项办结后,要将查办过程中领导同志的批示、督查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由专人组成案卷归档。
(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办的《督查简报》,每期要有专人收集,年终立卷归档。
(三)凡立卷归档的材料,一年后移交市人民政府机要科档案室。
第五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六条督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督查事项的登记、拟办、送审、分发:
(二)负责督查事项的催办检查和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领导授权后参与重大事项的查处,并按规定写出查结报告;
(三)负责审核下级机关报来的查结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四)代市人民政府起草向上级领导机关需要呈报的“办结报告”或“办理进展报告”,编辑《督查简报》;
(五)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主动开展督查工作,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反馈督查事项信息,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六)负责查办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督查工作人员要遵守以下纪律:
(一)加强政治学习,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一致,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在分管领导同志主持下开展工作。
(二)增强法制观念,廉洁奉公,遵章守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反映情况和问题要准确、全面、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更不隐瞒实情。
(四)积极、主动、大胆地开展工作,不徇私情,敢于负责,注意工作方法,以理服人,不乱发议论。
(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凡涉密文件、材料等,必须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妥善传递、使用、保存。督查工作的具体情况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有的督查事项需保密的,一定要严守秘密;有的督查事项不需扩大影响的,一定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第七章业务和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制定计划。为了保证督促检查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准确性,要适时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督促检查工作计划。计划要具有可操作性,任务明确,要求具体,便于实施。
第十九条严格责任制度。督查工作要实行分工负责制,即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在每一督查件立项后,都要建立督查事项责任卡,责任卡包括:督查对象、督查内容、下达时间、督查时限、办结时间、督查结果、责任人。要一项一立,年末在室内汇总和讲评,并将每个人的工作评价材料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后,作为督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干部考核资料存查。
第二十条加强请示报告制度。督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各个工作环节上,都要加强请示汇报,不能擅作主张,草率从事。重要的督查件还要由办公室分管主任或秘书长直接向有关市长请示汇报。对于限期与非限期办理的督查件,都应抓紧办理,并上报办理结果,防止拖拉和贻误。对于个别疑难问题,不能短期结案的,也要定期汇报办理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立督查件分析碰头会制度。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每月要召开一次督查件分析碰头会,必要时可请秘书长参加。会上就某些典型督查件或某些疑难督查件进行分析研究,群策能力,集思广益,提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每个督查工作人员要坚持“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的原则,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加强信息反馈制度。市人民政府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下达之后,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督促各地区、各部门除以书面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外,还要及时地通过信息网络收集以下的信息反馈:
(一)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的措施和部署;
(二)干部、群众的反映、意见和要求;
(三)深入贯彻落实的情况;
(四)贯彻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重要的社会动态。
第二十三条加强业务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其督查机构的联系,并要积极、准确、及时地报告督查工作情况,主动求得上级的业务指导;要与自治区各盟市以及全国兄弟省市的督查部门加强横向联系;虚心学习,交流情况,取长补短,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加强督查网络的建设和管理。为了加强督促检查和具体承办工作,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与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督查业务联系,并进行业务指导。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属各委办局办公室都要明确一至二名专(兼)职督查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适时地通报督查要点,不定期地召开督查工作座谈会、研究会或其他形式的会议,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严密、灵敏的督查工作网络,并加强对督查网络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