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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通字[1991]1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土左旗、托县、郊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目前已进入秋季森林防火期。由于今年降雨较少,形成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很大,同时随着田野庄稼的收割完毕,牲畜撒野放牧也已出现。为了防止森林火灾,牲畜啃树等毁林问题的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做好防火工作。 1.切实加强对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森警部队及有关单位,都要把森林防火当作一件大事纳入议事日程,提到重要位置。要继续坚持行政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层层负责,落实责任,明确奖罚,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制定有效的预防和补救措施。 2.今年夏、秋无雨,杂草枯死,火灾险情严重。各级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护林防火岗位责任制,继续执行森警和护林人员定地段、定任务、定奖惩,坚守岗位,死看死守的制度。在重点林区和重点防火期内,要增加护林员,加强力量,在主要路口、沟口和要道建立堵卡站,坚决杜绝上坟人员和野游人员进入林地。在山里从事各种生产的人员不能把火源带入林区。 3.沿山乡村,驻地部队、机关、厂矿、学校、森警、林场等单位继续实行护林防火联防责任制,加强联系,召开联防会议,开展联防检查,把联防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发挥沿山乡村靠山吃山、靠山养山的积极作用,把护林防火工作真正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 4.各级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森警部队,在防火期内,必须坚持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制,保证信息畅通。各种防火车辆和工具,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不准随便支用。一旦发生火情,要做到及时扑灭,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加强对牲畜的管理,杜绝牧畜啃树毁林。 1.各地大畜圈养,小畜跟人放牧,一律不准牲畜进入林地。如发现撤野放牧,每头罚畜主现款50-100元;如若再犯,林业部门和乡村可以进行变卖,收入上交乡财政,畜主不得无理取闹。 2.各级林业、森警、公安、乡派出所等有关执法人员,要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如有失职或推托不办者,由各级政府追查其领导和个人责任。 三、严格控制采伐,加速绿化步伐。 1.我市林木大都是幼壮林。“八五”期间,平原区的现有林一律停止采伐。对此,各地要坚决执行,违者,除按乱砍滥伐论处外,并要追查审批人、采伐人的个人责任。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者,报林业部门逐级上报,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2.山区国有林抚育采伐要从严掌握,伐前要编报彩伐作业设计,经旗、县、区林业局审核,连同当年造林情况、护林情况及审核意见,一并报市林业局审批。 四、加强护林宣传,依法保护林木。 1.在冬春重要护林防火季节,各地要组织力量,深入广泛地宣传有关护林防火的法律、法规以及各地的护林布告、通告、护林公约,乡规民约等,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形成人人爱林,人人护林的良好风气。 2、在宣传形式上,除充分利用报社、电台、电视台进行护林宣传外,各级林业部门还应出动护林防火宣传车,走村串巷进行宣传。要组织乡村人员在主要路口的墙壁上大量刷写护林防火标语、口号,还要通过乡村有线广播等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要做到在重点乡村和地段,到处都能听到、看到护林防火宣传的声音和标志,以强化护林意识,提高护林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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