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1982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法规名称改为《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禁赌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并增加一款: “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者,从重处罚;情节轻微的,实行劳动教养。” 四、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 (一)提供赌具、赌场,从中牟利者; (二)参与赌博或者用其他方式进行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者; (三)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赌博者。” 五、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对查获的赌具、用于赌博的款物和赌博所得财物均予以没收。”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即:“国家工作人员参赌、设赌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外,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七、第五条改为第七条、第八条,分别为: “第七条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缉赌博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八条包庇赌博违法分子,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 八、第六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 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者协助公安人员禁赌有功者,应予表扬、奖励。”此外,为使文字表述准确、规范,对其他条款作相应的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