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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江苏省扬州市等六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民四他字[2004]第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4]16号《关于扬州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行使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和苏高法[2005]36号《关于请求指定常州市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扬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徐州市、常州市、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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