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西路人行天桥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通字[1991]1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山西路人行天桥定于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正式投入使用,这对缓解中山西路与公园东路北口、贝尔路南口的交通拥挤状况将起到重要作用。为做好人行天桥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行人横过街道时,必须从天桥通过,不准在道路上行走。 二、行人通过天桥时不准在桥上久留、向下抛物、吐痰、攀越栏杆、嬉耍打闹。 三、各种车辆必须按指定停车地点停放,不准乱停乱放;不准在天桥下和民族商场过街楼下通道两端停留。 四、交通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文明管理。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自觉遵守上述规定。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