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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于贺春诉李世强拖欠租金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4]民立他字第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黑监民监字第16号《关于再审于贺春诉李世强拖欠租金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你院不得再对本案进行再审。如你院认为原再审判决确有错误,可报请我院依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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