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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防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颁发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复[1983]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是重要的战备设施,也是城市建设的有机组成部份,为了加强维护管理工作,发挥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作用,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和原则 1、我市各级各类人防工程设施,包括坑道、地道(相应的地面设施)、地下室,以及有关的通信、警报、照明、通风、滤毒、供水、排水等设施,均应加以保护。 2、对现有人防工程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其中,公共工程由各级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单位工程由各单位维护管理;平战结合工程由使用单位维护管理。各级人防部门对各类人防工程负有检查、监督、指导的责任。 二、维护管理工作的要求 1、各类人防工程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维护管理。已竣工的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组织验收。 2、人防工程竣工后,如发现渗水、漏水、下沉、裂变、塌陷等情况,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告人防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维修加固,知情不报,造成损失的,后果由单位自负,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责任。 3、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的各种设施要定期进行清理、检查、维修、使之保持完好。做到工程内通风、照明、给水、排水畅通;清洁卫生,进出方便;各种器材不锈、不湿、不变形。严禁随意拆除工程内的各种器材和设施,违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为保证人防工程的安全和完好,必须做到: (1)不准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开山采石、取土,或进行其它有损工程的作业。 (2)不准在人防工程附近修盖易燃易爆和剧毒品仓库。 (3)不准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物品,确需存放的,要经公安和人防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安作措施。 (4)不准在人防工程上面修水渠、水池。 (5)不准在工程孔口附近乱泼污水、堆放垃圾或堆物作业。 (6)不准向工程内排放污水、废气。 (7)新建地面建筑不得有碍或影响工程出入口的畅通。 违反上述“七不准”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刑事责任。 三、人防工程的使用和拆除 1、凡洞体完好,干燥无水,通风良好,具备使用条件的人防工程,要贯彻中央关于“平战结合”的方针,逐步加以使用。目前尚不具备使用条件的,要积极维修、加固、改造、尽可能创造条件使用。使用人防工程的要求: (1)公用工程由人防部门使用,或采取签订合同的办法租给单位使用,租金标准根据工程质量和不同地段,每平方米每月收费一至五角,由租用双方协商确定。 (2)单位自建工程由本单位优先使用,可根据工程情况做生产工作场地和文化、生活福利设施。也可以办商业或服务性行业,并照章纳税。 (3)具备使用条件而本单位不使用的工程,由人防部门统一规划,调剂租给其它单位使用,租金收入归工程拥有单位。 2、长期在人防工事内从事工作的人员,其生活补助,劳保用品等待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8]278号文件规定执行。 3、未经各级人防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违者,要赔偿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按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处以罚款。对擅自决定拆除者个人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 4、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区别以下不情况处理: (1)工程质量低劣,达不到简易级人防工程标准,结构损坏,无法使用的工程,经县、区、市人防部门批准,予以报废拆除。 (2)单位自建工程需要拆除的,要报经县、区、市、省人防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另行补建。 (3)因建设需要拆除公共人防工程和外单位工程的,在征得工程拥有单位的同意后,须报经省、市人防部门批准,并按被拆除面积另行补建。无法补建的,要根据被拆除工程的造价和质量完好程度酌情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共同商定)。 四、其它 1、市计划、规划部门在安排新建工程项目时,要注意保护人防工程;城建部门在审发施工执照时,要核实建筑或施工是否有碍人防工程出入口的畅通,是否危及工程安全;公安部门要协助人防部门搞好工程的安全保护工作。 2、认真做好保密工业。人防工程的有关数据、图纸、资料应按机密文件存档保管,不得遗失。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工事拍照或绘图。参观人防工程要持单位介绍信,并经人防部门同意。外国人需要参观的,应由外事部门与人防部门联系安排。 3、保护人防工程,人人有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人防或公安部门报告,对保护人防工程有功的人员,由人防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损坏或破坏人防工程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本办法已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布施行。今后如与上级新的规定有低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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