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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督察、法制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议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为加强我区人大常委会的督察、法制和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决定成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督察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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