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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司法局关于私人房屋公证问题的联合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司法局

【发文字号】 市房产字[1983]第039号、京司法通字[1983]第3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房管局、司法局、公证处、市公证处: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保证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过两局共同研究,对有关私人房产公证事项,暂作如下规定: 一、应办公证的范围: 1.凡私房产权人死亡,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申请继承的(如自愿献交给国家、公证处可免费办理公证); 2.产权人对房产进行分割,已达成协议申请公证的; 3.私房产权人立遗嘱,申请公证的; 4.因历史的原因,申请变更私房产权人姓名的;以上国内公证,由所在区县公证处办理。 5.外籍人、华侨、台、港澳同胞等有关私房的继承、遗嘱、委托、声明等公证事项,一律由北京市公证处办理。 二、公证机关与房管机关的联系手续: 1.凡当事人申请办理有关私人房产公证的,均由公证机关填写产权情况表一式两份,送交房产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由该局负责按项填明产权情况并加盖公章后,一份存档,一份退交公证机关。 2.涉及公证收费的房产估价问题,由公证机关自行解决。 3.遇有公证机关需调阅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及图纸时,房管机关应予协助。 三、凡私房买卖、赠与等事项,均按房管机关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机关均暂不办理公证。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办理公证时,由房管机关、公证机关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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